规范银证合作 防范金融风险
[□长城证券研究所] 2006-08-31 00:00

 

  今年上半年,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落实〈证券法〉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纪业务有关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提出了多项规范要求,其中包括银证通业务模式整改。

  由于银证通业务已经存在了8年,现在突然面临整改和规范,引起市场议论实属正常。在规范证券经纪业务的背景下,银证合作新模式将指向何方?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我们认为,规范银证合作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转移、扩散 ,有利于维护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首先,有利于规范银证机构与投资者的关系。由于商业银行经营主业是银行业务,也无法提供证券服务和进行证券风险管理,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针对该问题,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自己的合法营业网点,严格审核投资者开户资料并为其代理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审核投资者开户资料或者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另外,由于过去部分证券公司营销人员为了拓展业务,片面强调“银证通”在保证金存管安全性的特点,给投资者造成了“其他方式存管客户资金都不安全”的印象。中国证监会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有关行为后,证券保证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已正式登场。这种模式的好处是保证金存放在银行,保证其安全性,但又肯定了保证金的资金属性是证券公司,确保证券公司的独立性。相比之前银行负责资金清算的模式,新模式照顾了券商的利益,且一旦出现问题,银行和券商间的责任更易界定。这些都有利于规范银证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其次,有利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间的关系。由于银证通业务涉及证券交易的各个环节,其中银证通业务银行端的委托申报,打乱了证券公司-客户之间清晰的责权对应关系,银行和证券公司都介入了证券交易。一旦出现纠纷,容易导致相互推诿,对保护投资者不利。当然,委托申报通过银行的业务系统进行,证券公司也无法发挥交易的前端控制功能。

  因而,针对这些问题,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自己的合法营业网点直接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而不是委托其他机构代理签订证券交易协议,并以自己独立的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完整的证券交易委托申报业务服务,不得通过或借助其他非证券类机构的业务系统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委托申报。此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完整履行资金清算交收责任,不得委托其他非证券类机构代理完成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清算交收义务。只要做好和规范了这些工作,这无疑是有利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关系。

  再次,规范银证合作,有利于推动证券公司经纪人的转型。按照《通知》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证券法》的要求规范证券经济业务环节,“银证通”经纪人队伍的业务开展方式只要没有违反《证券法》的要求,是可以保留的。例如:经纪人利用银行的网点进行证券业务宣传,但投资者的开户等行为是在证券公司的合法网点进行。

  经纪人队伍也可通过培训,向金融顾问队伍转型。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一般投资者对投资咨询的需求越来越多,现有的从业人员远远已满足不了市场需求。以美国的美林集团为例,仅这一家证券公司,就有金融顾问1.4万名左右。随着国内经纪人素质的提高,个人收入方面也会相应地明显增加。

  综上所述,证监会出台规范证券经纪业务的措施,正是对现行“银证通”模式中存在的问题,逐条对照新《证券法》对证券经纪的有关行为,如投资者开户、证券交易协议签订、交易委托、资金清算交收、客户资料保管与保密等相关要求的逐一落实。证监会的《通知》,是基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这个出发点,对防范金融风险,将起到积极作用。

  □长城证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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