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必
日前,从河北廊坊等地寄往全国各地的近万份印刷邮件,却落到了北京市通州区一家废品店里。通州区马驹桥派出所民警例行检查时将这批邮件查获,据估计,邮件价值近10万元。商贩称,他们是从一辆面包车上以2000元购得这些邮件的。8月29日,国家邮政局相关人员表示,已责令有关部门严查此事。河北省邮政局人员称,已成立专项组彻查此事。
将邮件当废品卖以牟利的事件,并非首次发生。最为严重的一次发生在2002年 。当年3月26日,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交给绵阳市邮政局累计250多万件商函,支付邮费59多万元。但是,2002年10月3日晚,星河公司职工发现,邮局竟然把商函卖给了废品收购站!成交价是:信封每公斤0.28元,信封内的函件每公斤0.88元。
不仅有邮政局将邮件当废品卖,也有邮递员这样干。北京市丰台区邮政局投递员刘某,在半年间私自隐匿643件邮件并当作废品卖掉,得款15元。为了区区15元钱,竟然如此漠视他人的权益,可见,这位邮递员职业道德的堕落已经到了何种地步!
一些邮政局为什么敢把邮件当废品卖?个别邮递员为什么缺少起码的职业操守?
首先是法律原因。我国《邮政法》第34条规定,“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公众的邮件丢了———哪怕是邮政部门故意弄丢的,人们也很难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法律条款,明摆着可能使公共利益受损,但在邮政部门的主导下,它竟然成了规范邮政行业行为的基本规则,公众的利益焉能不受损?“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最大限度地规避了邮政部门的风险,保护了邮政部门的利益,是典型的以部门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
即使邮件被当成废品卖了,用户所受到的损失依然难以得到赔偿。在四川星河大量邮件被当废品变卖后,星河公司将四川省邮政局和绵阳市邮政局一同列为被告,提出高达3000万元的索赔。2005年7月,四川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邮政局应退还未寄出的9533封商函的邮资2478.58元,同时驳回星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是,《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故只要求邮政局退还未寄出商函的邮资,而已寄出或卖废品的邮件,邮政局一分钱不用赔。
其次是部门执法的原因。在河北廊坊万份邮件被卖废品的事件发生后,责令严查和成立专案组调查的,是邮政部门而不是司法部门。这种老子查儿子的执法模式,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吗?能够使相关责任人受到法律的惩处吗?会不会出现袒护行为?至少,公众有理由根据以往的经验对此表示担忧。
立法、执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中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无论是部门通过立法维护私利,还是部门自己对自己执法,都与这一原则背道而驰。在改革逐渐深入,各方利益博弈激烈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完善制度设计,防止有关部门通过立法、执法途径,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实现部门利益最大化。否则,邮件当废品卖的恶性事件还将继续困扰我们,继续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