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铭买房传”《陷阱篇9》 □连晏杰
案例:
虽然经历了一定的波折,但相较从前,李铭还是从二手房市场中得到了不错的收益。尝到了甜头之后,李铭决定继续寻求二手房市场中的投资机遇。
几经考虑之后,李铭瞄准了高校附近的中小户型房源,由于该类房源的租赁行情一向较为稳定,因此能够产生不错的投资回报率。按照他的打算,在目前房地产转让环节受到相关政策调整的情况下,高校附近物业的房龄却有不少已经超过5年 ,税收方面理所应当会减少支出,这样一来,收益会更显得合理。
在某中介公司的挂牌房源中,李铭认准了一套两室户的房屋,并且向中介表示愿意购买该套房屋。对于中介公司来说,交易的顺利达成当然求之不得。但中介当时向李铭表示,如需看房必须先签署看房协议书,同时约定在中介公司协调成功的情况下,支付房款的1%作为中介费用。除此之外,中介公司还要求李铭交纳购房定金2万元由其转交给上家。
李铭对于交纳定金并无异议,但之后便犹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了。等了一个多礼拜之后,李铭意外得知,该房屋居然被该中介公司以45万元价格卖给了他人。得知此消息,李铭非常恼火,遂要求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但中介公司表示,中介公司不是房屋的出卖人,本身无权收取定金,该定金是中介公司代上家收取的,由于还没有转交给上家,因此该笔款项尚不具备定金性质,中介公司不可能按照双倍金额返还。
律师意见:
本案中的情况,是目前许多中介公司采取的方式:在定金问题上设置了一个小陷阱,可谓“进可攻、退可守”。
如果出卖人不愿意出售房屋或者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中介公司收取的定金仅是“代收”,因此没有双倍返还的义务;而如果购房者改变意向了,中介公司则可以用“定金”的名义予以没收,从而造成购房者无法取回定金。
我们知道,缔约定金是订立合同的担保,这种担保应该是针对合同双方的。像本案这种情况,作为交付定金一方的购房者,处于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境地。据笔者了解,中介公司在收取定金之后基本不会转交给出卖人。如果最终交易成功,中介公司直接会将定金的部分或全部转为中介费以保证其收益;如果交易不成功,则中介会按前述的方法或单倍退还或全数收取。
在这样的情况下,交付定金的购房者将会承担不公平的交易风险,而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本身是无权收取定金的。因此,购房者需要注意这个小陷阱,拒绝向中介公司支付定金。
(作者为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