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今日施行 □本报记者 田露
今天是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付诸实施的首日,沪深两市分别有*ST长控及大庆华科按照《收购办法》所规定的相应格式和内容,对公司涉及的收购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其中收购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收购人主体资格、诚信情况等新规所强调必须披露的事项,在今日两公司发布的相关《收购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均开始体现。
两家公司中,*ST长控表示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省国资委近日授权宜宾国资公司与浙江浪莎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浪莎控股将受让四川省国资委持有的*ST长控34671288股国家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7.11%。而大庆华科则表示,根据大庆市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开发总公司拟将所持公司8398.09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73.03%)的国有法人股分别以行政划转方式转让给石化总厂、林源炼油厂和大庆高新国资运营公司。
新的《收购办法》推出后最受关注的方面之一即是对于要约收购方式和价格的灵活安排。此次,*ST长控及大庆华科的股份转让均已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不过,*ST长控的收购方浪莎控股目前已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申请,而大庆华科方面的受让方业已获得了证监会的相关豁免。
另一方面,权益变动中投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股关系,两公司今日已按《收购办法》进行了较详细披露。其中,浪莎控股作为*ST长控国有股的收购方,在其发布的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勾勒出一幅由翁关荣、翁荣弟及翁荣金三人所控制的“浪莎系”产权结构图。披露情况显示,浪莎控股由三人合共控制,该公司旗下又全资拥有浪莎内衣。此外,*ST长控还编制了一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宜宾市国资公司按照《收购办法》提出的“控股股东转让股份时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的要求,披露了浪莎控股的相关情况。相应的,大庆华科今日的收购报告书中对于受让方的股权控制图也有清晰的披露。
浪莎收购*ST长控还有一个看点。即根据《收购办法》对于协议收购的有关规定,在股份过户前的过渡期间,收购人不得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如确有理由改选,改选董事在人数上也有限制。面对这一规定,浪莎与宜宾市国资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的特别条款中约定,转让方须将*ST长控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及时通报,在股权转让完成之日前,还要力促上市公司同意受让方列席*ST长控的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而一旦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达成,转让方提名的董事也将迅速辞去董事职务。
双方还同时约定,在受让方实际控制*ST长控之日,转让方保证*ST长控的人员数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