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 2006-09-01 00:00

 

  经查明,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公司对下述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1)2005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深圳兰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其中: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68139.5万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偿还资金59008.7万元,最终导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达到1211 7.3万元;

  (2)2006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深圳兰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继续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其中: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5373.1万元,其间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还款185.3万元,最终导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新增占用资金5187.8万元;

  (3)2005年11月1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兰光销售有限公司为大股东兰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357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提供信用担保,并以其名下物业提供抵押。目前,该额度有关的银行承况汇票已于2006年5月到期,银行扣除交存的30%保证金及帐面存款后,公司尚余2439.1万元未能偿还,并有可能导致形成新的大股东资金占用;

  (4)2005年12月1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兰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为大股东关联方提供货币资金质押担保15000万元,并由于大股东关联方未及时清偿债务,导致15000万元资金在2006年被形成占用;

  (5)2005年12月2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西部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大股东关联方提供货币资金质押担保8000万元,并由于大股东关联方未及时清偿债务,导致8000万元资金在2006年被形成占用;

  (6)2006年1月2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兰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为大股东关联方提供货币资金质押担保6000万元,并由于大股东关联方未及时清偿债务,导致6000万元资金在2006年被形成占用。

  2、公司大股东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持有的公司3955 万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24.57%)被中国进出口银行冻结,冻结期2005 年12月8日至2006年12月8日,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第10.2.4条、第10.2.6条、第11.8.3条的规定。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路有志、曹凤国、周耀良、李济朝、李伟、王兴志、吕勇,独立董事李福祥、刘琴、田民、林建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董事路有志、曹凤国、周耀良、李济朝、李伟、王兴志、吕勇,独立董事李福祥、刘琴、田民、林建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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