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信息公司起诉新华富时违约
[□本报记者 王璐] 2006-09-01 00:00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已正式受理 原、被告许可合同10月到期 

  □本报记者 王璐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违约许可他人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一案,已经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正式受理。昨日,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一起典型的“商业合同纠纷案”。业内人士介绍,这是“国内金融信息权利人维权第一案”。

  据代理律师介绍,中国A50股指期货产品 上市没有合法的法律基础。原、被告许可合同将于2006年10月到期,如得不到续签,之后新华富时A50指数的信息来源及其编制行为的合法基础将完全丧失,中国A50股指期货持续上市的基础将不复存在,该产品的投资者将面临系统性风险。这也是相关机构首次对外公开有关许可合同的到期时间。

  相关人士表示,“金融证券行业以诚信为本,新华富时为追求商业利益,不顾商业诚信原则,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相关权利”,这将是本案的关键和焦点。

  代理律师介绍,原告和被告于2005年12月签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根据许可合同第三条及其附件的规定,“原告许可被告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但是,根据许可合同第五条的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以下义务,未经原告许可,保证不将全部或部分上证所证券信息传播到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及用于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

  代理律师指出,被告违反诚信原则和许可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未经原告书面许可,擅自许可第三方以基于原告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行情编制的 “中国A50指数”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拟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在此之前,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遵守合同。被告始终不予改正。2006年7月,代理律师授权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再次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开展与“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上市交易相关的一切活动。但记者在2006年7月28日“被告委托律师回函”中看到,被告表示拒绝,并向有关单位发函表示其会坚持“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06年8月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追究被告违约责任。

  尽管遭遇起诉,新华富时公司仍坚持,A50股指期货将如期上市。

  针对新华富时公司的坚持,有专家认为,在金融证券领域,商业诚信是相当重要的。作为开发和经营指数的机构,首先应当遵循商业诚信原则,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有关信息及其使用权。新华富时公司应本着为国际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考虑指数产品上市之前,首先应该消除产品中的法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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