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岳敬飞
考验国企民企平等地位的大戏,在证券市场已然上演。这出大戏的高潮在于,在上市公司司法清欠中,国有控股股东的相关责任人,何时才会像他们的民企同行一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多位民企老板
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刑拘
作为2006年证券监管工作的重点,沪深交易所正积极推进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清欠工作。从今年6月1日开始,两家交易所已连续多次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通告”。通告不仅曝光了上市公司名单及占用金额,还公布了上市公司及占用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业内称为“清欠黑名单”。
与此同时,依据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和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司法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相互配合,近期已经抓捕了多位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幕后老板”,包括:*ST三农的邱忠保和季年谊、上海科技的张杰、ST天龙的万平、*ST科龙的顾雏军、*ST一投的蒋会成等。
然而,记者发现,所有近期已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这些“幕后老板”,无一例外全部来自民企。而其他占用数亿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国有控股股东(包括央企、部委属国企、省属国企)相关责任人,依然在“清欠号角”声中,继续“行使决策权”。在最新公布的清欠名单中,超过一半的公司是国有上市公司。
对所有市场参与者
应一视同仁
上述现象的发生,令人开始思考一个问题:资本市场司法清欠的“严打行动”,究竟要到何时才会向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国有控股股东相关责任人动刑?
目前司法清欠的操作实践,似乎是将“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认定为触犯刑法规定,而没有将“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也认定为触犯刑律。最近一年多来,多位已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民企控股的上市公司幕后老板,其获罪罪名,多与“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相关。
事实上,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只要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皆在刑法惩罚的范围之内。目前,业界对刑法修正案上述规定的主流解读,亦认为“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和“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无太大差别。
有替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国有控股股东相关责任人辩护的声音称,国有控股股东即使侵占了上市公司数亿元资金,也没有放入自己的口袋,而是出于公心,将银子用于解决当地政府的财政支出等问题,情有可原。一言以蔽之,国企控股股东相关责任人,没有从中牟取私利。
但类似辩解,一旦放到法律的天平上就会失衡。谁能证明民企老板“挪用上市公司资金”,不是“出于公心”,不是为了将企业搞得更好,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公平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肃清证券市场的一切害群之马,才能让已经懂得“用脚投票”的投资者保持信心,推动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期待,所有“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者,以及“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者,只要被事实证明触犯了刑法修正案之规定,司法部门应不管其是民企还是国企背景,统统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