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将出台的制度更注重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目的在于健全公司内部的管控体系 徐汇 资料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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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强调,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独董因工作失职而被撤消任职资格的,保监会将会在媒体上公布。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制订一套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如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应当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审议时,与该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等。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旨在推动保险公司建立一套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程序化的管理方式,凸显风险管理对于保险公司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则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垂直、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董事会应当下设审计委员会、聘任审计责任人等。
□新华社电
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于今年2月颁布后,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亟待尽快出台。昨日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披露,目前保监会已制定完成《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多项配套规章制度,近期将陆续发布。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是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的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框架性文件,主要包括加强董事会建设、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加强治理结构监管等内容,旨在通过严格的问责体系,使保险公司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决策和控制机制。
保险业是经营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其资产主要来自广大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强调,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独董要充分发挥应有的决策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董有权就可能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直接向保监会报告。独董因工作失职而被撤消任职资格的,保监会将会在媒体上公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独董应当对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以及对被保险人权益的影响发表书面意见。
近年来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放开以及保险公司集团化发展,跟股东有关联的交易成为监管的重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允原则,原则上以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进行。该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制订一套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如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应当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审议时,与该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等。
除以上两个部门规章外,保监会还将出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等配套指导性文件。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旨在推动保险公司建立一套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程序化的管理方式,凸显风险管理对于保险公司的重要性。《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则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垂直、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董事会应当下设审计委员会、聘任审计责任人等。
对于上述制度出台的意义,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公司治理处负责人罗胜这样表示:“过去保监会侧重于市场行为监管,靠自己的监管队伍去查公司的问题,监管成本不低而监管效率并不高。现在是更注重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目的在于通过健全公司内部的管控体系,让其自身能够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