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万降到1:“仁慈”背后的恐惧力量
[□时寒冰] 2006-09-01 00:00

 

  □时寒冰

  

  富士康天价索赔案,由于诉讼标的由3000万元改为1元,有人乐观地称之为“胜利”,果真如此吗?

  8月30日晚,鸿富锦(富士康子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公司作出这个决定,是希望媒体不要将注意力放在赔偿金额上,而是关注事实本身。鸿富锦为何急于将人们的视线从赔偿金额中转移出来?在降低诉讼标的的“仁慈”背后,还隐藏着什么?

  不能不承认,富士康3000万元诉讼标的和申请的财 产保全,已经给两位记者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倘若财产保全错误,给被保全人造成了损失,被保全人有权要求赔偿———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那么,富士康申请财产保全有没有问题呢?众所周知,名誉侵权的赔偿金额是非常有限的。曾经轰动一时的陕西泾阳“处女嫖娼案”,受害人麻旦旦仅获赔74元!而富士康提出财产保全高达3000万元,其依据到底是什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应为可能承担实体责任的当事人,但是,根据报道,在富士康天价索赔案中,深圳中院欲冻结翁宝的财产,实际冻结的却是翁宝和他妻子的共同财产,而冻结翁宝妻子的财产于法无据。

  这就意味着,财产保全申请的前提、对象和金额,都可能存在问题,而其中的任何一项出现错误,富士康都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也就难怪富士康为何将3000万标的一下子降到了1元,急于抽身了。

  因而,富士康高达3000万的财产保全申请,涉嫌过度行使财产保全权利,涉嫌滥用诉权。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指出:“如果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对记者进行威胁、惩戒,这种做法就失去了正当性基础。”

  可怕之处在于,赔偿金额一向很少的名誉诉讼案,在财产保全申请的对象、前提和金额都可能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富士康的财产保全申请却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被法院认为“申请理由成立”,资本几乎不费吹灰之力就实现了自己的目的。问题是,假如资本滥用诉权而得不到足够的制约,就很容易给公众的安全感带来伤害,这种后果,又有谁来承担呢?

  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为手段威慑对方当事人的做法,早已多次出现。因而,最高人民法院早就要求,严格审查诉前保全的前提条件,防止有人滥用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利影响,也防止法院因审查不严承担赔偿责任。既然富士康提出3000万的财产保全,它至少应该提供记者给其造成的不低于3000万元损失的证据。富士康宣布将诉讼标的降到1元,恰恰暴露出法院审查不够严谨。

  在3000万降到1的“仁慈”背后,或许隐含着一种令人恐惧的力量:既然能从3000万降到1,也能从1提高到3000万。如果需要,企业可以呼之即来,一切似乎被实力强大的企业玩弄于股掌之间,从始至终,我们看到的是资本无所不能的张狂,当一位公民面对这种强大的力量,他该如何应对?阻止资本“挥洒自如”的力量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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