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劲松的诉讼能否阻止春运涨价
[□魏也] 2006-09-01 00:00

 

  □魏也

  

  春运期间火车票价涨价已持续多年,“告状大王”郝劲松认为,火车票价擅自上调违反了《铁路法》,而且浮动票价铁道部也没有在国家发改委举行听证会。郝劲松将铁道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北京市一中院审查后决定,对起诉不予受理。郝劲松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院。8月29日,高院正式裁定一中院受理此案。

  算起来,郝劲松是铁路部门的老“顾客”了:2004年10月13日,状告北京铁路局火车餐车不给发票; 2004年11月初,状告北京铁路局火车退票不给发票;2004年12月底,状告太原铁路分局和石家庄铁路分局火车上售货不给发票;2005年2月,再次状告北京铁路局火车上售货不给发票……但是,状告铁路部门的官司原告胜诉几率非常之低。原因有二:

  首先,铁路部门有铁路法院。铁路法院属于部门法院、企业管理性质的法院,其法官的编制基本上是部门、企业自行解决的事业、企业编制,甚至部分法官还是部门、企业聘用(合同)制干部。铁路法院的人、财、物归铁路部门管或受其直接影响,由它去审理与铁路有关的官司,它能秉公执法吗?事实在不断强化着人们的疑虑。

  比如,2005年8月,中科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得知他所购买的203元的火车票中,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却无人告知。铁路部门一声不响地收了54年火车票强制险,公众连知情权都没有,又怎么可能受益?黄金荣一纸诉状将北京市铁路局告上法庭,诉讼请求却被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驳回。铁路部门对明显有误的官司,都是原告败诉,其他官司的结局可想而知。

  其次,铁路部门有包括《铁路法》在内的法律体系,帮助铁路部门最大限度地规避了风险。在黄金荣诉讼案中,铁路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政务院(国务院前身)财政经济委员会1951年4月24日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而一些铁路撞死人的事件,铁路部门只愿意给300元的救助款。其依据是1979年7月16日印发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

  北京市高院正式裁定一中院受理郝劲松状告铁道部门擅自提价案,最大的一个亮点在于,它突破了以往状告铁路案由铁路法院立案审理的局限,使公民在依法维权道路上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但是,审理状告铁路部门的案子,法院可能还得依据与铁路有关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在制订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受到了铁路部门的影响,最大限度地保护了铁路部门的利益,郝劲松要打赢官司依然面临诸多困难。但是,一旦打赢官司,将有可能改写火车票价逢春运必涨且不经过听证等程序的历史。

  专门法院和明显保护部门利益的法律,是对法律公平的损害。今年两会期间,全国32位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取消铁路运输等专门法院。其理由是,部门、企业管理法院违反“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宪法原则。不仅要取消专门法院,还应对一系列与专门法院有关的法律进行清理,以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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