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表示 个人一年内换购住房须交纳税保证金
[□本报记者 于祥明] 2006-09-01 00:00

 

  □本报记者 于祥明

  

  近日,国税总局表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这是日前,国税总局负责人就108文件以及二手房所得征收个税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时表示的。

  上个月,为配合落实“国六条 ”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然而,昨天记者从北京链家地产等中介公司了解到,目前交纳款项仍以个税执行,并没有按保证金形式缴纳。

  “政策的实质并没有变化,只是‘保证金’的叫法比‘个税’更为合理。”链家地产市场总监金育松向上海证券报表示,实际上,在换购住房交易过程中,往往不会产生个税,因此预先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称作“保证金”更为恰当。

  国税总局表示

  个人一年内换购住房须交纳税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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