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于兵兵 于祥明
自今天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实施。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
8月14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该项通知,首次明确划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而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 行确定。
据了解,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包括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在申请国家出让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按规定补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通知》要求,要强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收缴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