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要求落实补充耕地资金
[□本报记者 于祥明] 2006-09-04 00:00

 

  □本报记者 于祥明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按照《考核办法》规定,日前国土资源部对本年度的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根据要求,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为合格者,必须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实行项目挂钩并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国土资源部表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要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土地变更调查或登记等有关工作相衔接。凡经依法批准的单独选址建 设用地,城市、村庄和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等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应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期间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全部列入本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范围进行考核。

  根据要求,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合格者,必须同时符合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实行项目挂钩、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三项要求。其中,补充耕地资金落实要求,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其补充耕地费用列入了工程预算;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按有关规定要求缴纳耕地开垦费。城市、村庄和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落实了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外的补充耕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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