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期货再惹纠纷 浙茧丝绸市场案开庭
[□本报记者 黄嵘] 2006-09-05 00:00

 

  □本报记者 黄嵘

  

  继海南琼胶案之后,又一例涉及变相期货的诉讼案昨日在杭州中院正式开庭。原告为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被告为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嘉兴中国丝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该市场的几家股东企业。

  双方代理人就“被告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和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有限公司所组织的交易是否为非法期货交易或者变相期货交易”、“被告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是否存在诸多操纵交易和违规交易行为”等焦点 问题在法庭上展开辩论。但截至昨日庭审结束,法院还未对双方的辩论给出判断。

  据了解,被告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系由被告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浙江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嘉兴市组织的茧丝绸专业交易市场。原告系该市场的正式会员,席位号为051#。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其执行制订的交易规则调整保证金比例,并虚构交易主体,拉抬交易价格。2005年11月初,浙江巴贝领带有限公司和浙江巴贝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贝两公司)投入了近9000万元巨资作卖出交易,而原告也于此时投入了1500多万元资金作卖出交易。此后从11月8日开始,市场突然冒出了强劲的多方,该日成交各类合约2403手,9日成交了1269手。如此之多的成交需要数亿元保证金支持,相应的多头单位至少应该投入3至4亿元的保证金才能进行足额保证金的“做多”交易,多空合计应该至少有7至8亿元的保证金到账,但据后来巴贝两公司申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结算公司的账户时称,账户中的保证金额仅800多万元。原告认为,这足以说明,所谓的多头单位显然没有也不可能投入3至4亿元的巨资,多头单位的保证金都已严重不足。

  原告提供的材料又称,多头单位实际都是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的股东单位和关联单位,甚至在交易市场下达买进指令的所谓多头单位实际并不存在,而纯属结算公司虚构。原告同时称,此后在将价格猛拉后,交易所和结算公司违反其自身规则,大幅提高保证金,最少从5%提高到20%,最多则从5%提高到40%,且通知当日即付诸执行。原告认为,被告的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此外,原告认为被告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擅自吸纳会员并非法组织变相茧丝期货交易及撮合交易活动,进行违法交易结算。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反了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和现行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当属国家明令取缔之范围。

  该案的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其占有的原告基础保证金、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等共计1500多万元,归还以违约处罚名义扣取的款项800多万元,二项共计2300多万元。

  针对原告诉由,被告方代理人表示:“原告将本案的性质认定为以返还期货保证金为案由。关于这一案由,本代理人认为不应该定性为期货保证金返还。因为被告所组织的是合同订购交易场所,虽然涉及到保证金方面的交易,法院在送达文件中,已经注明本案案由性质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

  一位了解案情的法律人士认为,由于“变相期货”定义缺位以及“变相期货”监管者缺位,使得类似于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除了自律之外,很多行为难以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制约,也使该案进展变得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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