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 2006-09-06 00:00

 

  证券代码:000583      证券简称:*ST托普      公告编号:20060941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安顺桥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基本情况:

  本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安顺桥支行的借款1, 890万元于2004年1月10日到期,因逾期未归还上述借款,2004年3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四川国力公证处(2004)川国公证执字第003号执行证书以(2004)成执字第1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持有成都托普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0%股权。2005年9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四川金通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手机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9,565,557.61元;案件移交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2005年11月8日委托四川大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手机生产线及附属设施资产以2005年11月2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64.9万元,2005年8月18日委托四川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位于成都市高新西区的郫国用(2001)0234号宗地商定绿化工程(包括苗木和人工湖)以2005年8月12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59.539万元。2005年9月29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广法执字第67-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西区(原郫县红光镇)手机基地的郫国用(2001)字第23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7422.5平方米)及其房产、景观工程、绿化工程(手机生产线除外)予以拍卖。

  详情请见2004年4月16日、2005年9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

  2、案件进展情况

  2006年9月5日,本公司收到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广法执字第113-1号《民事裁定书》,因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在拍卖中以人民币1740万元竞买成交。故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本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犀浦镇的郫国用(2001)字第2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共47422.5平方米)和办公楼、厂房、食堂后勤房、空压站(面积共10128平方米)及绿化工程(包括人工湖和苗木)以人民币1740万元拍卖给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所有。

  3、备查文件:

  1)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广法执字第113-1号《民事裁定书》

  2)本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404012、20050939)

  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光华支行诉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基本情况

  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期间,托普集团向农行光华支行借款人民币24000万元。同时,托普软件与农行光华支行签订了相应的《保证合同》,为托普集团的相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农行光华支行按约向托普集团发放了贷款。2004年4月22日,因托普集团涉及重大诉讼未通知农行光华支行,且未支付到期利息。农行光华支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托普集团偿还农行光华支行借款本金2.4亿元及相应利息(从欠息之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请求判令托普软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5年6月6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做出(2005)川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判决如下:(1)托普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农行光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4000万元及其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期满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的规定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如托普集团到期不偿还上述借款,由托普软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托普集团追偿;(3)案件受理费145.2012万元,由托普集团、托普软件各承担72.6006万元。

  详情请见2005年1月22日、2005年6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案件进展情况

  2006年9月5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广法执字第135-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10月1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4000万元及其利息,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登记在自然人杨秉楠、许晓东、刘乃琦、蔡荣、武耀珠、陈碧琼、高坤玲、李兴林、彭俊昌、夏晓鸣、李立新、刘锦、李文兴、柏斌、陈俊彦、张峰、郭评、王晋、唐道章、周玉萍、李伟、杨崇仪、龙俊华、邱涛、陈永芬、陈勇、陆勇、高雪飞、牟利民、刘仲铭、王文杰、杨德明、李蜀英、苏万萍、万韬阳、陈平祥、张锡成、潘用书、张国林、刘敏、李卫东、朱文莉、易吉文、潘勤、刘峰、王夏荣名下的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1476.2万元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9.524%)。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托普集团科技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登记在自然人杨秉楠、许晓东、刘乃琦、蔡荣、武耀珠、陈碧琼、高坤玲、李兴林、彭俊昌、夏晓鸣、李立新、刘锦、李文兴、柏斌、陈俊彦、张峰、郭评、王晋、唐道章、周玉萍、李伟、杨崇仪、龙俊华、邱涛、陈永芬、陈勇、陆勇、高雪飞、牟利民、刘仲铭、王文杰、杨德明、李蜀英、苏万萍、万韬阳、陈平祥、张锡成、潘用书、张国林、刘敏、李卫东、朱文莉、易吉文、潘勤、刘峰、王夏荣名下的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1476.2万元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9.524%)。

  2)责令被执行人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十日内履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第1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被冻结财产。

  3)冻结期限为二年,即2006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若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须在期限届满30日前书面申请续行冻结,逾期未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冻结效力消灭的法律责任。

  3、备查文件

  (1)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广法执字第135-2号《民事裁定书》;

  (2)本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50102、20050620);

  三、本公司目前不存在需要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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