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建证券舟山败诉 爱建股份称不受影响
[□本报记者 田露] 2006-09-06 00:00

 

  □本报记者 田露

  

  爱建股份今日就控股子公司爱建证券与舟山定海信用联社等的委托合同纠纷案进展进行公告:爱建证券对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已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浙江高院终审决定维持原判。

  爱建股份2006年8月25日曾披露,舟山市定海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定海信用联社)委托舟山市定海区小沙农村信用合作社(小沙信用社)、办理买卖国债相关事宜。小沙信用社根据原告指令买入40500手“010203国债”后,将上述国债 转托管至爱建证券。但当小沙信用社要求提取上述国债时,爱建证券却拒绝返还。原告于2005年11月8日诉至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小沙信用社和爱建证券返还40500手“010203国债”或按判决生效之日前该品种国债的最高市值赔偿原告的损失,并支付二年派息205.7万元。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裁定查封冻结爱建证券名下的名都城房产25套。

  从影响来看,爱建股份此前曾表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爱建证券的投资可能造成的损失已全额计提了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因此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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