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上港债权人已可申报债权
[□本报记者 岳敬飞] 2006-09-06 00:00

 

  □本报记者    岳敬飞

  

  今日,G上港公告称,根据本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2006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拟与上港集团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合并。本次合并后,存续公司为上港集团,本公司所有资产、负债、业务及相关权益均归存续公司承继。

  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商资批(2006)1769号】《商务部关 于原则同意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原则同意上港集团吸收合并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本公司与上港集团合并后,本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均由作为存续公司的上港集团承继。本公司的债权人均可于2006年9月5日起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据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存续公司上港集团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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