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告民”不宜提倡
[□陈随有] 2006-09-06 00:00

 

  □陈随有

  

  据昨天的《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涉嫌骗保的赵女士一家四口,返还海淀区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金34360元、粮油帮困金5120元。

  近年来,人们对“民告官”已经习以为常了,“官告民”反倒成了新闻。所谓“官告民”通常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民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裁判解决纠纷的行为。无论“民告官”还是“官 告民”,都是依法解决社会纠纷的合法方式,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我国法制观念的深入和普及,是一种可喜的现象。

  对于“官告民”而言,尤其可贵。在过去,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更喜欢通过强制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工人日报》曾作过总结:“你交不齐提留款,我乡政府就可以带人马去你家装粮食、牵牛羊;你敢不听招呼乱摆摊,我城管就能砸摊点、抢秤盘;你敢反对我强拆房屋,我就立马叫警察铐你……”这种错误做法,不仅容易激化矛盾,也容易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

  人人守法,是构成和谐社会的基础。现在,公众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他们早已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据报道,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颁布实施15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91万余件;行政案件的类型拓展到50多种,几乎覆盖所有行政管理领域。

  行政诉讼不仅包括“民告官”,也包括“官告民”,两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行政诉讼概念,由于“民告官”的案例很多,而“官告民”相对较少,不少学者呼吁提倡“官告民”,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但我认为“官告民”不宜提倡。

  首先,有些“官告民”原本可以避免。与普通老百姓不同,政府掌握着公权力,老百姓鲜有敢于侵政府权的,只要政府部门不留下漏洞,一些诉讼案或许就不会发生。以北京海淀区民政局诉赵女士骗保案为例,如果在赵女士提交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个人申请书以后,民政局能够认真审查,赵女士骗保就很难得逞,诉讼就不可能发生。倘若政府机关自己的工作不把好关,而将问题推到司法环节,势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其次,在现阶段,权力依然对司法或多或少地产生着影响,“官告民”能否得到公正审判尚不能完全保障。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15年来的“民告官”案中,原告胜诉率为30%左右,而常识告诉我们,老百姓如果不是非常有胜诉的把握,是不会轻易去状告政府的。即便如此,原告的胜诉率也仅为30%左右。那么,在“官告民”案中,政府更有优势,司法机关能否一视同仁,公正审判?苏州大学法学院杨海坤教授也撰文指出:“公共权力的存在,使行政管理中实体地位上的完全平等关系不可能实现。政府与公民关系有待平等,‘官告民’应该缓行。”

  另外,在我国,政府与公民的行为,缺少共同的法律规范和制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中,政府与民众的行为均受到共同的法律规范与制约,而我国还缺少一切争议由法院裁判的法律传统,相关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

  “官告民”的出现,是政府法制意识增强的体现,对其积极意义应予以肯定,但同时,在现阶段我们尚不宜大力提倡“官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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