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规章出齐 开闸只待试点券商名单公布
[□本报记者 周翀] 2006-09-06 00:00

 

  证券业协会昨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本报记者 周翀

  

  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全文见B8)。这标志着融资融券试点的规章已全部出齐,开闸只待管理层公布合格证券公司名单。

  “必备条款”进一步细化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具体规定了融资融券业务信托关系的目的、范 围、生效、管理、处分和终止等内容。

  融资融券是以乙方(券商)为受托人、甲方(客户)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融资融券合同须载明信用账户,保证金,融资融券信用额度、期限、利率(费用),主要业务环节,维持担保比例及补仓操作,强制平仓,债务清偿,特殊情况下的交易处置,权益处理等。

  券商须对融资融券客户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放大、强制平仓、因信用资质降低导致授信额度降低或相关警戒指标提高等主要风险。

  协会还发布了规定式样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要求试点券商据此制作账户卡并交付客户。

  中国证券业协会通知要求,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券商,应严格按照“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标准文本可以按融资合同、融券合同分别制订,也可以按融资融券合同统一制订。试点券商合同标准文本不得采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对有关事项加以约定,并在使用前应报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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