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计收资金占用费敷衍了事
[□本报记者 初一] 2006-09-07 00:00

 

  针对本报相关报道,仅就部分占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补偿

  □本报记者 初一

  

  “龙建股份对现控股股东免收资金占用费,对原大股东仅按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补偿,这种做法是对中小股东的敷衍了事。”昨日,龙建股份公布股改及定向回购方案沟通结果后,一位投资者给本报打来电话表示对沟通结果的不满。

  本报在9月4日曾以“龙建股份董事质疑公司以股抵债方案”为题,对该公司一名董事要求向大股东追讨资金占用 费进行了报道。两天后,龙建股份发布公告,决定对此前定向回购方案中不收资金占用费的安排进行调整。

  但是,在调整后的方案中,龙建股份依然坚持对控股股东路桥集团及其关联方不收资金占用费。对原大股东北钢集团占款收取资金占用费,费率“按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即2002 年3 月16 日至2006 年6月30 日为0.72%”,计算出资金占用费为327万元。

  “迫于舆论压力,龙建股份才作出了要收资金占用费的姿态。但是,按0.72%的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率,依据何在?”上述那位投资者问道。

  事实上,对于计收资金占用费率,沪深证交所都有明确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中规定,以股抵债方案应遵循公平对等原则,侵占资金金额不仅包括侵占资金本金,还必须包括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侵占时间计算出来的利息。现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12%。

  而在龙建股份之前的以股抵债案例中,主要有三种计算资金占用费率的方式: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及前两种利率相结合。其中,严格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占到所有案例的近五成。如G电工根据占款的实际占用时间,以当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资金占用费率计算资金占用费;G昌九向控股股东收取资金占用费,按月平均占用余额乘以一年期法定贷款利率除以12计算。G鲁北向鲁北集团收取占款利息补偿,虽然从占款形成之日至2003年8月28日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0.72%计算,但其后仍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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