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清偿列于次级债后
[□本报记者 但有为 禹刚] 2006-09-07 00:00

 

  □本报记者 但有为 禹刚

  

  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就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发布的公告称,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据了解,银监会于去年年底下发《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并按照规定计入附属资本。但 是,针对混合资本债券的规范性文件却一直没有出台。

  业内人士指出,央行此次公告的出台有利于厘清商业银行的债权关系,规范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央行的界定,混合资本债券的期限必须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出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向普通股股东支付现金红利,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

  此外,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公告指出,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既可选择公开发行,也可定向发行,但应按照规定披露其经营情况以及近3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公告同时要求,混合资本债券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均应进行信用评级。

  央行还提示,混合资本债券投资人应充分认识并自行承担投资混合资本债券所带来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混合资本债券,应由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出具同意投资混合资本债券的书面授权文件,并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备案。

  在信息披露方面,央行要求在混合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季度披露财务信息。若混合资本债券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发行人应在债券付息时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作为上市公司的商业银行还应披露其普通股红利支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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