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将设置前端检查
[□本报记者 李剑锋] 2006-09-07 00:00

 

  □本报记者 李剑锋

  

  今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证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解读(详见A15),就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流程、标的证券管理、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各方面内容作出详细阐述。

  上证所指出,试点券商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申报,并同步设置相应的前端控制。为配合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权限管理,上证所将对信用交易设置前端检查,包括申报席位是否属于具有融资融券 资格券商、申报证券是否属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是否为信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余额是否足够和融券卖出价格是否不低于最新成交价等。

  对于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维持担保比例之间的关系,上证所明确,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是用以规范投资者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时的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是用以规范投资者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时保证金的计算方法,相关规定的目的在于控制投资者信用账户资产的放大倍数;维持担保比例是用以规范会员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实时盯市的标准,相关规定的目的在于控制投资者信用账户整体的财务风险。

  上证所同时表示,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融资融券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券商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调整后的有关流程和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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