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出海投资细则出台 居民可用境内外汇存款认购
[□本报记者 郑尚 商文] 2006-09-07 00:00

 

  基金公司境外投资细则的出台,是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重要一步 徐汇 资料图
  为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基金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业务流程及相关监督管理内容。

  □本报记者 郑尚 商文

  

  拓宽境外证券投资渠道

  根据央行2006年第5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据此发布的《通知》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业务流程及相关监督管理内容。

  “这是我国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一个重要步骤。”外汇局称,此举将进一步拓宽境内机构和个人运用自有外汇资金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其可更加充分地利用境内外市场,提高资金收益率,分散金融风险,增强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业内专家认为,该项举措将有利于促进境内金融机构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提高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提升境内金融业整体竞争力。

  “监管层一直在提倡藏汇于民,鼓励外汇资金走出去。”一位业内人士称,此举是对这一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此外,短期来看此举还有助于缓解外汇储备过高和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不过这并非政策的主要意图,而且效果有限。”

  明确业务流程和监管内容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审核流程。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及境外证券投资的额度,同时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二是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外汇账户及其收支范围,包括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结算账户。

  三是明确了所募集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的来源及划转相关问题。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以及赎回或分红时,应通过银行办理。而且,认购、申购基金时,居民个人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机构不得使用债务性外汇资金。

  同时,《通知》规定境内托管人应按要求报送外汇资金流出入、账户收支等情况,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加强统计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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