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讯收到“韦尔斯通告”
[□本报记者 陈中小路] 2006-09-08 00:00

 

  □本报记者 陈中小路

  

  朗讯(NYSE:LU)日前发布公告称,由于其中国部门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CPA),将可能遭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起的民事诉讼。

  朗讯表示已获悉将收到“韦尔斯通告”(Wells notice),此事与早前对该公司中国业务部门是否违反美国《反海外贿赂法》的调查有关。

  据了解,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向某家公司发出“韦尔斯通告”,通常意味着该机构将对接到通告的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按照惯 例,接到通告的公司有机会对此作出回应,并进行抗辩和申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依据该公司提交的材料,来确定是否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2004年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一直针对其中国部门是否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贿赂法》进行调查。朗讯亦曾通过公告披露,其对中国业务的内部审计和外部调查发现可能有违反《反海外贿赂法》的行为。

  朗讯发言人Joan Campion对此表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出的这份“韦尔斯通告”并不会影响该公司同阿尔卡特的合并交易。按照计划,阿尔卡特和朗讯股东将于本周四对合并交易进行投票表决。记者昨日多次致电朗讯中国有关负责人,但电话一直未能接通。

  Joan Campion昨日强调:“在调查的过程中,我们一直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密切合作,今后也将如此。我们将于近期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官员举行会谈,并利用这一机会探讨未来的举措。” 

  朗讯在公告中表示:“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并没有对朗讯中国部门的运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公司目前并不能确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是否会影响公司在中国或其他地区的业务运营。”

  中国公司多次卷入《反海外贿赂法》

  美国《反海外贿赂法》于1977年制订,该法案宗旨是限制美国公司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的最主要的法律。

  在“朗讯门”事件之后,美国加州医疗设备诊断设备企业DPC公司步其后尘,该企业因为其子公司天津德普通过贿赂取得中国医院的订单而被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处以480万美元罚款。今年早些时间,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公司UT斯达康也在财报中披露,正在调查其海外代理商涉嫌向印度、蒙古官员支付了不当报酬,该行为违反了《反海外贿赂法》。

  另一个著名的案例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张恩照,早前他曾在美国加州卷入经济诉讼案,原因是一家美国公司违反该法案向他行贿,贿赂金额达到100万美元。

  “朗讯门”事件回放

  2004年,朗讯对其23个国家的业务部门进行了审查,发现2003年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出了问题。

  2004年4月,朗讯向美国证交会递交了汇报文件。文件指出,由于存在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贿赂法》的内部管理控制不力行为,朗讯将闪电解雇其中国区三大高层。

  2004年11月,有消息称朗讯中国曾向北京市反贪局提交了一份长达800页的文件,就其公司在中国运营中涉嫌向有关中国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进行了汇报,其中涉及到中国几大电信运营商。

  (陈中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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