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G农产品 公告编号:2006-022 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履行农产品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承诺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国资委、履约人)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于2005年9月12日实施,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深圳市国资 委作出如下承诺:
在农产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的第十二个月的最后五个交易日内(即2006 年9 月5 日至2006 年9 月11 日的五个交易日),所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有权以人民币4.25 元/股(该价格将在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作相应调整)的价格将股票出售给深圳市国资委。
(二)本履约人根据农产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而作出的本次履约行为不以终止农产品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
(三)实施本次履约行为若导致农产品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深圳市国资委将在本次履约行为实施完毕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战略配售以及其他方式实施维持农产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
(四)深圳市国资委本次因履行农产品股权分置改革承诺而新购入的股份自履约期满后锁定六个月。
(五)出售起始日和结束日(即履约期间)
投资者可于2006年9月5日至2006年9月11日期间的五个交易日内行使出售权。
(六)出售价格
2005年9月12日至今农产品公司未实施过分红、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投资者出售所持有股份给深圳市国资委的价格为每股4.25元(人民币)
(七)可出售对象:全体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
(八)风险提示:农产品2006年9月7日收盘价为:10.62元/股,高出深圳市国资委承诺价格的149.88%。
二、履约人名称、住所、通讯方式
履约人名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地:深圳市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K3172806-7
类型:机关法人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7楼
邮政编码:518046
联系人: 邢福俊
联系电话:0755--838873827
三、履约人的履约方式和程序
为确保投资者用便利的方式出售股份,本次国资委履行承诺将借用深交所要约技术系统实现,投资者可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比照要约申报的委托方式,办理将相关股份出售给深圳市国资委的预受、撤回申报委托。
为方便投资者了解具体操作方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11月15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南》,投资者可浏览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参阅。
(一)预受股份出售编码:000061,证券简称:G农产品
(二)收购编码:990012(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预受股份出售申报价格为:4.25元/股
(四)预受股份出售申报数量:投资者拟出售给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G农产品”股份的数量。该出售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帐户中持有的未被司法冻结的农产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司法冻结部分不得申报预受股份出售。
(五)股份出售有效时间:2006年9月5日至2006年9月11日期间的五个交易日的开市时间。投资者申请股份出售的,应当在股份出售有效期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预受股份出售的申报事宜,预售后的股份在出售有效期内均可撤回,撤回时应做撤回申报。
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帐户号码、预受股份出售(或者撤回)数量、收购编码。预受股份的出售申报或撤回申报当日可以撤销。
(六)已申报预受股份出售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股份出售申报。流通股股东在申报预受股份出售同一日对同一笔股份所进行的非交易委托申报,其处理的先后顺序为:质押、预受股份出售、转托管。
(七)预受股份出售的申报或撤回申报经登记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对确认的预受股份进行临时保管,对撤回预受股份出售的股份解除临时保管。经确认的预受股份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质押。
(八)履约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履约人将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预受股份出售以及撤回预受的有关情况。
(九)履约期满,履约人在三个交易日内完成相关手续,2006年9月14日将出售股份的金额划入投资者帐户。
(十)农产品公司的有限售条件股份不能进行预受股份出售的申报。
(十一)流通股股东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中相关预受股份的出售、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
四、履约资金来源
(一)履约人本次履行其在农产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承诺所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农产品公司及其控制的第三方的资金,并且履约人亦未将其控制的除农产品公司之外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资金用于本次履约行为。
(二)本次履约行为所需资金为1,007,664,226.25元,履约人已经将201,532,845.25元(履约资金总额的20%)存入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登记公司出具了《收款证明》。其余80%部分的履约资金将来源于履约人自有资金。
(三)履约期满时,履约人将按照登记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股份出售的股份数量确认履约结果,并按照所作出的承诺价格履约。
若履约资金需求大于履约人存入登记公司指定银行帐户的资金数额,履约人将在履约期满次一交易日,将需追加的履约资金足额存入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深圳商业银行于2005年8月1日为履约人出具了编号为"深商银(营)保函字(2005)第122号"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因而本次履约不存在资金支付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