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份判决“掏”走*ST天香1.23亿
[□本报记者 陈建军] 2006-09-08 00:00

 

  资料图
  □本报记者 陈建军

  

  近日,*ST天香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发出的3份民事判决书,诉讼涉及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4800万元和2500万元。这3起诉讼,均是*ST天香对银行的逾期贷款。*ST天香今天刊登的公告说,本次诉讼将可能对公司后续经营计划造成影响,并可能影响公司当期利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是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第一份判决书的原告,被告是*ST天香、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与*ST天香签订合同,为*ST天香提供两笔数额为4000万、1000万元的贷款,并由福建三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5月31日。因借款期限届满,*ST天香尚拖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万元,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2006年3月3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并于2006年4月10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6年5月29日,法院判决*ST天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50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负担受理费269586元及保全费259576元;被告福建三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向*ST天香追偿。

  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是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第二份判决书的原告,被告是*ST天香、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9月,原告与*ST天香签订合同,为*ST天香提供四笔数额总共为4800万元的贷款,并由福建华通、上海华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担保,借款期限分别至2005年9月5日和9月15日。因借款期限届满,*ST天香尚拖欠原告贷款本金4800万元,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2006年3月13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2006年6月30日,法院判令*ST天香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48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1212元及原告律师费50000元;被告福建华通、上海华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向*ST天香追偿。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是福清市人民法院下发的判决书的原告,被告为*ST天香、福建华通。2005年6月27日,原告与*ST天香签订合同,为*ST天香提供数额为2500万元的贷款,由*ST天香持有的福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权做为质押物担保,并由福建华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2006年6月30日。因*ST天香未能按约履行全部还息义务,保证人亦未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原告于2006年5月15日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起诉。2006年8月10日,法院判令*ST天香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25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由福建华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ST天香若不能在上述判决的履行期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以就设定质押*ST天香持有的兴业证券3000万股股权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享有优先抵偿上述债款的权利;*ST天香负担本案诉讼费135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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