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案庭审延至今日
[□本报记者 朱剑平] 2006-09-08 00:00

 

  □本报记者 朱剑平

  

  原定于9月7日进入庭审的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延期至今日开庭。“主要是因为原被告双方提交证据的复杂程度超过想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说。

  据介绍,目前被告方除了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明、有关股票交易凭证和证券账户卡提出各种疑问外,主要提出了以下质疑:一是责任主体的认定上,被告认为受刑事判决的是东方电子的三个高管,并不是东方电子,因此东方电子不应承担此民事赔偿 责任。二是责任范围的认定上,被告认为,投资者损失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不仅与虚假陈述有关,也与中国经济技术投资开发公司操纵市场有关,在东方电子应承担的赔偿中,应扣除此类损失以及系统风险带来的损失。另外,原告方主张以2001年10月12日央视国际播出《东方电子,原来如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并以此日为基准计算原告方损失。而被告方则认为应以2002年4月30日的虚假陈述披露日为基准计算原告损失。

  原告代理律师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的顾文江指出,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操纵股价与内部交易,法院是不受理的。而操纵股价与内部交易都是以虚假陈述为基础的,因此,虚假陈述是造成投资者损失“多因”的主体,故此,难逃责任。

  除上述矛盾焦点外,第二被告山东乾聚律师事务所又新提交了两份证据:一是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的回函称“已经履行必要审计程序,不存在审计过失”。另一份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乾聚)未受行政处罚,因此对案件不负有审计过失”的结论。

  对此,原告律师认为,公诉处只是检察院的一个执能部门,并不能代表检察院,况且检察院职责只是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并不能给民事案件下结论。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虽有权威性,但不应根据程序问题对内容下实质结论,对此函件,还需进一步确认求证。

  据了解,东方电子案之所以一拖3年,关键在于对损失的认定国内尚未有统一的标准或有信服力的判决。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原告人数众多,该案对损失的认定有望为以后的同类案件树立一个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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