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行放宽贷款利率上浮权限
[□本报记者 但有为] 2006-09-08 00:00

 

  □本报记者 但有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性贷款定价工作的通知》指出,总行决定授权省级分行可依据贷款审批权限,将商业性贷款利率上浮权限同时转授给下级行。同时,各省级分行可以自主确定辖内商业性贷款利率上浮幅度。

  通知还指出,各级行可以充分运用利率浮动的自主权,因企制宜,因贷制宜,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对象和标准,选择合适的客户和贷款实行利率浮动。

  “对具有一定风险的贷 款,在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要依据规定对利率进行上浮,上浮幅度要能够覆盖信用风险。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盈利水平较高,信用状况较好,对农发行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贡献较大的企业,可以按规定实行基准利率或利率下浮。”

  但农发行同时强调,各级行要严格在上级行授权范围内开展贷款自主定价工作,不得超权限定价。省级分行要严格执行利率报备制度,将贷款利率下浮情况,逐笔报总行备案。

  农发行称,此举是为了适应人民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增加基层行参与贷款定价的自主权,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利率市场化的水平不断提高,为商业银行贷款的自主定价提供了条件。农发行虽为政策性银行,但对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实行分账管理,改进商业性贷款的定价工作有利于其改革的推进和经营业绩的改善。

  在贷款方面,农发行近日还出台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以进一步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值得指出的是,该《办法》指出,特殊情况下贷款行可以创新贷款担保措施,但须事前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上报总行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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