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翔
国家林业局原定在成都举办的中国首次“野生动物狩猎权”拍卖活动,因为公众的反对,在8月11日被紧急“暂停”。据昨天的《青年周末》报道,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产业管理处的曹良处长对此非常惋惜。他对记者说,:“现在感觉最难的,是如何向外国猎人解释清楚……今年拍卖狩猎权这事,是我们对外国猎人违约,我们丧失的是信誉。”曹处长说,“这个圈子说大也大,光美国就有上千万的猎人……”
猎人数量越大, 越能说明丧失信誉的严重性。但是,截至2005年7月,美国总人口才2亿9千6百40万,除去儿童和老人,如果猎人就有上千万,这个比例也太骇人听闻了,毕竟,美国是一个高度发达而非由原始部落构成的国家。笔者查到的数据是:美国有16万个领有执照的猎人。
显然,曹处长言过其辞了。而且,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最要紧的不是向外国猎人解释清楚,而是应该向国民解释清楚,他们拍卖“野生动物狩猎权”的法律依据到底是什么?
“野生动物狩猎权”拍卖涉及的动物既有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盘羊、岩羊、马鹿、藏原羚等,也有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牦牛、白唇鹿、羚牛等,而矮岩羊的数量仅800只左右,比“国宝”大熊猫的存世数量还少,已濒临灭绝。不说别的,单这个名单本身就已足够令人震惊。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法律将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范围,严格界定在“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狩猎并不在其中。而且,我国法律规定的“猎捕”与狩猎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猎捕是活捉,而“狩猎”包括杀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的国家,法律严格禁止非法持有枪支,这一规定对进入中国领土的外国人同样适用,通过拍卖并不能将持枪狩猎合法化。
近年来,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一些权力部门不断身陷商业利益之中,将公权力异化为损害公共利益的力量,因此遭到公众的批评。肩负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权力部门,将狩猎权拍卖出去,在获取部门利益的同时,会否损失野生动物的保护,给我们的生态环境带来损害乃至灾难,有关部门是否在把野生动物看作一种部门资源加以开发?这些问题,必然是公众要关注的焦点。
遗憾的是,面对种种质疑,有关部门不是心平气和地与公众进行沟通,而是充满怨气,曹良处长就直接将矛头指向公众。他说:“媒体和公众用无知的舆论让合法的事情停止,这是件很可怕的事情。”拍卖“野生动物狩猎权”有何依据?被公众认为有违动物保护宗旨和法律的狩猎行为,为何被有关部门视作是在保护动物?公众到底“无知”在哪里?有关部门为何不详细加以说明?
无论是部门利益,还是所谓的商业信誉,都不能凌驾于国法之上。倘若对实质性问题不加以说明,一味地对公众的立场进行指责,只会被公众视为理屈词穷。在这种情况下,因“野生动物狩猎权”拍卖叫停即便丧失所谓的商业信誉,也是自找的,与公众何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