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案庭审激辩三大焦点
[□本报记者 朱剑平] 2006-09-09 00:00

 

  郭晨凯 制图
  □本报记者 朱剑平

  

  备受关注的东方电子案今日开庭审理,历时2小时45分的法庭辩论围绕3大焦点问题展开。其中,虚假陈述与操纵市场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投资损失如何计算、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承担责任等几大问题,现行法律既没有可供操作的详细条文而以前又从未有过具有公信力的判例,无论如何判决,对此类问题的处理,都可能会成为以后的一个参照标准。

  是否考虑操纵市场与内幕交易

  原告方认为,刑事判决已查明,东方电子董事长、总经理隋元柏等人在1997年至2001年8月期间伪造公司业绩,指使公司财务人员炒作,将大部分股市收益用于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在4年时间里,东方电子连续发布虚假的业绩,给投资者造成绩优股假象,促成了投资者购买公司股票从而在假象被揭露后蒙受了巨额损失,已构成民事侵权行为。

  被告方认为:在证券市场上,造成股票价格的波动都是有着多重原因的。东方电子虚增利润的财务报表发布后,股价确有小幅上升,但总体运行趋势与深圳市场大盘走势是一致的。东方电子股票上市之初,股价是正常的,两年后,东方电子内部职工股上市,在几个月内公司股票由14元上升至45元,与隋元柏等人的内幕交易是分不开的。之后,中经开动用了7.8亿元操纵东方电子股票,使该股票由22元飙升至60多元,2000年5月,中经开又在高位上全部抛空,此行为促使公司股票加速下跌,与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相比,操纵市场与内幕交易行为更为恶劣。只不过因为目前相关司法解释中尚未有明确要求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民事赔偿。法律的滞后并不表示操纵市场者不应承担责任。因此,东方电子不能代替中经开等承担所有的赔偿。

  投资损失如何算

  投资损失如何计算一直是本案的难点与焦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投资损失应包括投资损失差额、以及由此带来的佣金、印花税和前三项的利息损失。据原告代理律师讲,他们计算损失时,采用的是单笔投资损失方式计算。而在利息方面,则采用银行通常计算利息的方法日绩数法,即把每一笔投资损失按日利率累加。而被告方则认为这样算扩大了投资损失总额。据了解,投资损失计算复杂性与争议也是该案持续3年多未决的主要原因。

  另外,原被告双方都承认应扣除系统风险。然而,东方电子认为,系统风险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至少占三分之二。而原告方则认为,应以东方电子个股波动的差异扣除同期深圳A股指数的波动来计算。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责任

  原告方出示大量证据,认为山东烟台乾聚会计师事务所在东方电子做出虚假陈述的公告中,都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审计报告应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因此,乾聚会计师事务所在此应承担责任。

  而乾聚会计师事务所方则认为,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财务人员与审计人员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原告方则指出,作为审计机构,在工作中应有完整的审计程序与审计计划,乾聚为东方电子连续4年进行审计,但所提供的证据有的年份缺失,不能表明他们履行了完整的审计程序。因此,不能证明乾聚在审计中没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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