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岂能用于报复公民
[□王平] 2006-09-11 00:00

 

  □王平

  

  马昌华是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一公司经理,8年前因参与一个“联合开发”项目产生经济纠纷而起诉到法院。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达川市人民政府(现通川区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新区建设开发总公司赔偿马昌华10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但马昌华拿不到赔偿款。在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通川区政府55万元预算外资金不久,马昌华却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并被检察机关以“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至今已在看守所 待了近9个月。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通川区人民政府55万元的预算外资金以后,通川区委召开了常委扩大会(包括公、检、法、司),决定成立以一名区委副书记任组长的专案组,追查‘马昌华的问题’。”如果这个情节无误,通川区人民政府就可能涉嫌动用公权力对公民进行报复,以逃避自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事实上,在马昌华被拘留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就载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遭到当地政府阻扰,设置障碍,致使案件得不到执行”。

  法院秉公执法,判处政府败诉,在政府据不赔偿的情况下强制执行,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如果政府能够认真遵守法律的判决,不仅可以成为守法的模范,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然而它却反其道而行之。

  与公权力相比,公民权力是弱小的,因而,需要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和规范,防止权力的滥用。阿克顿公爵有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当公权力以报复公民的工具的形象出现,它导致的不仅是腐败,更是对一个国家法律的亵渎和公权力的羞辱。

  目前,法院执行难很大程度上难在权力部门身上。权力部门带头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不仅为社会树立了一个坏的典型,也容易损及社会的诚信体系和法治体系的根基。在拒不执行法律判决的情况下,动用公权力对公民进行报复和陷害,以逃避相关责任的做法更为恶劣,危害尤其严重。

  近年来,动用公权力报复公民的事情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政府对揭露其“阴暗面”的记者进行打击报复。比如,新华社记者顾立林在采访河南登封市昌达煤矿透水事故时,不仅相机被抢,还被殴打致伤,后登封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敏、登封市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钟清敏等人被撤职,可见权力者在此事当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何等不光彩。

  有的地方对举报腐败行为的有正义感的公民进行刁难和陷害。在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工作了23年的老员工李文娟,因在2002年实名举报该局使国税流失近3亿元的5项违法违规问题而被辞退,还有恐吓信、恐吓电话,家人不敢出门买菜,孩子不敢上学,母亲差点为之丧命。

  人民赋予政府和官员公权力的目的,在于换取公权力提供的优质公共服务,如果权力拥有者不仅不去认真履行职责,反而用公权力去维护部门或个人私利,势必会引发公众不满,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因此,我们应该尽快构筑起完整的制约、监督体系,以规范和纠正权力的运行。具体到马昌华一案,笔者期待有关部门对此进行彻查,促使公权力的依法运行,保护公民的权利不遭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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