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等)
[] 2006-09-12 00:00

 

  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公告编号:2006—40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周云贵,总经理

  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虹,董事长

  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波,董事长

  第三人: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波,董事长

  二、诉讼基本情况

  1、2006年7月21日,长城资产公司(原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酒鬼酒公司(被告)。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及成功集团共同清偿第三人湘泉集团所欠原告的债务2亿元及相应利息。根据长城公司的申请,湖南省高院以(2006)湘高法立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酒鬼酒公司在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帐户上的1.54亿元资金,查封了酒鬼酒公司所有的位于吉首市乾州新区面积3217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详见2006年8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本公司董事会公告。

  2、公司于2006年8月28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驳回长城资产公司对酒鬼酒公司提起代位诉讼并解除1.54亿元资金冻结的紧急请求。

  3、公司近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亿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同时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05元,财产保全费500260元,共计1005265元,由原告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负担。

  三、累计诉讼金额

  公司累计已决诉讼金额共计23525万元。

  四、其他事项:本次公告前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诉讼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由于公司目前收回大股东偿还的资金并采取了保障措施,将逐步缓解公司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有利于公司旺季销售。公司将根据事态及时作好信息披露。

  六、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0、20-1号民事裁定书。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公告编号:2006—41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1、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15号

  法定代珍人:王仲冬,职务:行长

  2、被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营

  法定代表人:杨波,职务:董事长

  3、被执行人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508号君逸康年大酒店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谭应求,职务:董事长

  4、被执行人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长少市人民西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刘虹,职务:董事长

  二、诉讼基本情况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诉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成功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下达了(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成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7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2号解除了对湖南成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和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所承担的责任)。相关事项公司于2006年3月1日、2006年3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6年8月23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未履行义务。因此,湖南省高院于2006年8月23日下达了(2006)湘高法执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为:冻结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73万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06年8月25日已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轮候查封本公司所有的位于吉首市乾州新区宗地编号为吉国用(2002)字第4-19-5号面积为32170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公司将据事态及时作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累计诉讼金额

  公司累计已决诉讼金额共计23525万元。

  四、其他事项:本次公告前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诉讼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无影响,公司将根据事态及时作好信息披露。

  六、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执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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