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何军
*ST华塑公告称,2006 年8月18日,南充市人民政府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土地费690万元及资金利息。
公告显示,2003年6月27日,南充市人民政府与*ST华塑签订《建设南充化学建材基地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南充市人民政府为推动经济建设,在南充市经济开发区为*ST华塑分期分批提供500亩土地,作为其化学建材项目用地。南充市人民政府为*ST华塑提供征地优惠政策,土地征用费 用暂时不征收,如果*ST华塑项目总投资达到2.7亿元、企业发展目标(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2亿元,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如期实现,南充市人民政府免收挂账的各种费用。如果 *ST 华塑在2005 年底前总投资未达到2.7亿元,南充市人民政府收取已出让给*ST华塑土地每亩5万元的土地相关费用。
协议签订后,南充市人民政府依约已提供土地189亩(已办证138亩)作为*ST华塑一期项目用地,138亩土地应收取土地费用690万元,未实际收取;而*ST华塑并未在2005年底以前达到投资2.7亿元的目标,因此*ST华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和双方协议的约定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费用6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