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承销新规将提升投行效率
[□本报记者 李剑锋] 2006-09-13 00:00

 

  □本报记者 李剑锋

  

  近日,中国证监会开始就《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汇总和完善了证券发行和承销的各项规章制度,有助于促进新股发行定价的有效性。未来,随着《办法》的正式实施,投行业务的效率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办法》主要是针对目前实行的证券承销发行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操作层面进行了完善和改良”,国信证券投资银行资本市场部总经理龙涌表示。

  龙 涌认为,《办法》对投行业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提升新股定价的有效性。《办法》强调,询价对象必须参与初步询价并有效报价,否则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而提供有效报价的机构必须达到20家以上,这无疑将大大减少目前个别机构存在的随意定价、随意报价等不理智、不诚信行为。其次,提高新股发行的效率。按照《办法》,在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可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网下配售股票,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这种制度安排将有效缩短新股发行的时间。第三,简化了发行制度。以前,证券发行和承销制度散见于证监会不同时期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内容比较分散,个别规定间还存在着不相符的情况,造成执行难度增加,而《办法》对现有制度进行了汇总和完善,更加系统化。

  而一些业内人士同时认为,《办法》改善了现存发行制度中的不合理之处,充分反映了市场的呼声。如对主承销商控股的机构不能参与网上发行的规定进行了解禁,从而使得保荐人控股的基金公司得以介入新股申购;主承销商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证券投资产品可以参与网上发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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