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杰
9月11日,审计署发布了2006年第5号审计公告,公布了42个部门单位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多部门违规操作被通报。今年的审计报告,同样给人以“江月年年只相似”之感,有些老面孔几乎年年榜上有名。比如,国家体育总局,最近几年它几乎一次没有拉下过,且问题始终保持在亿元以上“水平”。
今年的审计公告显示:体育基金管理中心转让所属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得1.38亿元,截至2005年底仍未将款项计入收入; 2000年2月,该中心未经批准,擅自将国家体育总局拥有使用权的2787.4万元彩票公益金用于股票投资,截至2005年底尚未收回。此外,还由于投资失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2005年9月26日,国家审计署的公告显示:国家体育总局超额支付所属公司彩票发行印制费5.58亿元;彩票管理中心负责人与私企联手造假,造成彩票专项资金流失2341.26万元;向非预算单位拨款1357.03万元;重复安排项目资金1947万元……
2004年6月23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披露:1999年以来,国家体育总局动用中国奥委会专项资金1.31亿元,其中用于建设职工住宅小区1.09亿元,用于发放总局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补贴和借给下属单位投资办企业2204万元。
个别部委屡审屡犯,年年上榜,树立了一个坏的典型。而屡审屡犯,问责的缺位,又树立了另外一个坏的典型。如果一些地方和有关部门争相效仿,势必造成预算执行的混乱。事实上,现实情况就是,违规问题不是越来越少,而是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宽了。这一切都预示着:坏的典型正在发挥着影响力,而尽快遏制这种恶劣影响的惟一有效办法是严厉问责相关责任人。
李金华审计长在审计报告中曾指出:“落实管理责任,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损失浪费问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热议审计报告时也指出:“只有纠正得越快,国家的损失才能越小。”但是,由于法律上的漏洞和执行的不力,相关责任人难以受到严厉问责。
首先,我国《预算法》所规定的三种违法责任,所受到的惩处居然都是“追究行政责任”、“行政处分”,没有一项惩戒机制具有威慑力。而且,三种违法责任都是针对预算执行的,而对预算编制、资金拨付、情况报告等方面的不当行为,没有规定惩戒措施,连“行政处分”都没有。
其次,对于预算法律责任的追究,我国《刑法》也没有相关规定。这就意味着,违反预算法的行为,最高责任就是行政责任,处罚畸轻,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刑法》中有规定的挪用公款都行为,依然受不到惩处,就属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了。
与违法面临的轻微成本相比,违法的收益却非常大,一些部委违反预算法的行为,违法金额动辄上亿元,相当一部分转化为职工福利被挥霍一空。而敢于这样干的部委似乎有增多之势,根本原因就在于问责不力。我们一方面要完善法律,一方面要对法律已有规定的惩戒措施严格执行,尽快以问责遏止住违反预算法的势头,防止这种恶劣的做法泛滥成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