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记者采访
[] 2006-09-13 00:00

 

  □本报综合新华社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12日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明确了新闻发布“禁区”,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法院工作纪律。

  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正式建立。原则上,重大事项统一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并接受记者采访。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由新闻宣传部门统一 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他特别强调,法官应当慎言,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

  肖扬指出,法院新闻发言人在发布新闻时是代表法院在讲话,他们发布的每一个信息都是负责任的,都应该具有权威性。为此要保证法院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宣传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群众愿望,了解法院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的安排和部署,了解有关的决策过程,使新闻发言人做到“敢发言,发言时底气足”。

  重大、特殊案件由高法发布

  肖扬表示,司法个案信息发布纪律是司法个案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发布,重大的、特殊的案件或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他同时表示,高级法院在重大事项发布新闻前,应将要发布的新闻及发布口径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以保持在重大事项上全国法院的协调一致。地方法院发布的重大新闻,必要时也可商请中央新闻媒体及时转发。

  肖扬强调,要严格新闻报道纪律,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违反新闻纪律泄露国家机密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案件报道不得“画蛇添足”

  曹建明强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

  曹建明还对人民法院新闻发布机构提出要求: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宗教、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经本院领导审定后,严格按照口径进行发布;同时应严格遵守关于新闻宣传工作和法院工作的其他纪律要求,对因向媒体提供不适当新闻源,并同此引发负面报道或者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曹建明还表示,对于处理突发涉法新闻事件不及时、不妥当,造成工作被动和严重不良影响的,上级法院要追究有关法院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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