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81 股票简称:ST万鸿 编号:2006-030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06) 硚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证券 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2)被告: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公司”)
(3)起诉状的基本内容:
工商银行于2003年3月5日与万鸿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工商银行向万鸿公司发放贷款1900万元,2004年4月,经双方协商一致,万鸿公司将其持有的武汉长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武汉长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东方诚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股权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为此双方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一份,贷款到期后,万鸿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并且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4)请求事项:
判令万鸿公司偿还工商银行贷款本金19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令工商银行对万鸿公司提供的贷款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令万鸿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本公司核查情况:
2004年4月,工商银行本次诉讼的该笔1900万元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按工商银行要求向其申请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为此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作为申请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担保,但由于工商银行未批准本公司申请的该笔贷款,因此,本公司认为《权利质押合同》作为从合同没有产生法律效力。但工商银行却认为《权利质押合同》是对逾期贷款提供的担保,因此起诉本公司偿还借款并处置质押物。
4、判决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06)硚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万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工商银行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1900万元;
(2)万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工商银行一次性偿付上述借款至2006年3月20日止利息、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313.7万元,并自2006年3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偿付利息至还清全部借款时止;
(3)若万鸿公司在上述一、二项判定期限内不能支付完相应借款本金及利息,工商银行对万鸿公司拥有并提供权利质押的武汉长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85.72%的股权、武汉长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5%的股权、武汉东方诚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70%的股权有权处分并优先受偿。
5、其它情况:
本公司收到(2006) 硚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后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要求撤消(2006) 硚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裁决事项。
6、有关事项对公司基本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尚无法预计该项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是否会产生较大影响。
7、备查文件目录:
(1)《借款合同》
(2)《权利质押合同》
(3)诉讼状
(4) (2006) 硚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