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指定方法即将明确
[□本报记者 何鹏] 2006-09-14 00:00

 

  □本报记者 何鹏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了《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工作,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和报酬的确定进行明确规定。

  “破产管理人”是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管理人制度主旨精神是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专业化人士来处理,以使破产程序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基于这种考虑,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请最高人民法 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作出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欣新表示,新的司法解释将主要明确管理人资格的确定、管理人按时计酬或按比例计酬的选择方法等内容,“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对落实企业破产法,规范管理人制度具体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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