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信息透明有益于司法公正
[□王平] 2006-09-14 00:00

 

  □王平

  

  据昨天的《新京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指出,媒体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值得商榷的。媒体与司法信息的互动,有利于促进司法的透明,有利于公众的监督,也有利于消除暗箱操作、实现司法公正。近年来,我国司法的进步有目 共睹,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司法机关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加快了信息的公开和透明,间接强化了监督力量。

  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强调: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这种具体的规定既尊重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也确保了公众的知情权,因为,“新闻舆论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工具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而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显然不利于司法信息与公众之间的互动,有可能使最高人民法院与媒体之间渐入佳境的互动陷于中断。

  最高法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确保报道的准确无误。但是,媒体报道中所追求的事实,与司法意义上的事实是有区别的。事实上,就连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也承认这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为新闻采访“划界”容易产生诸多不良影响。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这样规定,其他地方和部门很可能跟着效仿,毕竟,有一些地方和有关部门,一直不喜欢舆论监督,他们甚至喊出了“防火防盗防记者”的口号,但由于对公权力“法不授权不得行”,他们不敢为新闻采访“划界”,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在法无授权的情况下作出“划界”之举,这些地方和部门恐怕会争相仿效,如此,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可能难以保障。

  新闻监督不是危机的制造者,而是危机的化解者。非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有关部门拼命掩盖信息的时候,各种谣言四起。在中央果断对掩盖信息者撤职处理,要求信息公开之后,在媒体的媒合之下,谣言迅速消散,人们齐心协力,化解了这场危机,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尊重。

  为新闻采访设置界限不是与时俱进之举。公众的知情权,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媒体的报道实现的,只有获得了知情权,公众才能更好地了解政府、司法等公权力机关的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发挥其监督作用。目前,新闻采访权屡屡受到一些地方或部门的限制,如果司法机关再为新闻采访“划界”,有可能使这种情况更为严重。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任何为此设限的做法都可能违反这一宪法原则。

  因而,为新闻采访“划界”之举是不妥的,建议尽快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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