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制定权将收归中央
[□本报记者 于兵兵 柯鹏] 2006-09-14 00:00

 

  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制定权收归中央,为的是防止地方政府贱卖土地 资料图
  □本报记者 于兵兵 柯鹏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有关要求,一项关于协议出让土地,特别是工业用地出让的最低价标准的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中。

  昨天,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表示,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制定权将从地方政府收归中央,由国土资源部建立统一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公布制度,以防止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而变相低价卖地的行为。

  该负责人介绍,根据以往政策,各省级政府可以自行制定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但到目前为止,全国仅有1/3的省制定并公布了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1/3的省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另有1/3的省根本没有制定标准。

  此次大改革的直接动因源于近几年来愈演愈烈的工业用地协议低价出让之风。国土资源部相关人士介绍,一些地方政府为实现招商引资,不惜以各种手段压低地价,违规出让,直接导致了出让土地最低价制度在地方的执行不力。

  “即使是出台了相关标准的地方政府,也有领导直接要求本省的标准不得高于周边省份,甚至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和返还,制定的地价标准最终流于形式。”北京有关人士透露。

  对于各地普遍存在的压低地价吸引投资的恶性竞争,国土资源部表示,这次制定统一标准的重要目的就是防止变相的低价出让、返还和补贴,这也将是下半年国土资源部的工作重点。

  据了解,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着手制定统一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借鉴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公布办法,采取自上而下,统一测算,全国平衡,统一公布,定期更新的方式,由国家统一组织、分工协作,以使各地的地价纳入到全国一盘棋。

  据悉,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将按照“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标准,同时根据全国土地等级、基准地价水平等综合平衡后分等级确定,体现国家区域发展政策。所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一律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拟升2倍

  □本报记者 于兵兵

  

  昨天,国土资源部相关人士确认,根据国务院关于土地调控相关要求,我国拟在现行基础上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2倍,并严格控制减免税范围,以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

  根据国际经验,不动产税收一般占地方财政收入70%以上。而我国目前地方财政收入与不动产直接相关的税收所占比重很低。从征收情况看,2003-2005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征收额分别为:91.5亿元、106.2亿元、137.3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不到1%。

  “主要问题就是税率过低,平均税负只有1.2元/平方米,并且征缴不到位。对多占少用、浪费土地现象缺乏经济制约。”国土部有关人士称。

  国土资源部表示,标准提高后,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将从2005年的137.3亿元提高到40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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