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首例“大非”减持
[□西南证券 张刚] 2006-09-15 00:00

 

  □西南证券 张刚

  

  伟星股份控股股东伟星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79.5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6%,平均价格12.56元/股。伟星集团由此可获得收益1004.8万元。这是股改以来,首例上市公司公告“大非”减持的事项,使得该股下跌幅度达6.04%。限售股解冻问题开始重新被市场关注。

  今年6月份中国股市迎来了首次限售股解冻,但仅有G三一1家上市公司,7月份解冻额度也仅为3亿元,市场并未对此有敏感反 应。8月份为年内限售股解冻的最高潮。投资者一度对当月的市场走势颇为担忧。然而,G中信等几家解冻额度较大的上市公司股价并没有发现异常情况,相关上市公司也没有发布减持公告,市场实现了平稳过渡。9月份限售股的额度总共才6亿元左右,市场原本并未在意,但伟星股份的“大非”减持现象,使投资者开始对此提高警惕。因为,进入第四季度限售股解冻额度开始增大,10月、11月、12月的月内解冻额度分别为105亿、143亿、176亿元。由10月份开始,限售股解冻将迎来一个小高潮。

  据了解,股改前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平均为30%左右,按照平均对价水平10送3股的比例计算,股改完成后,流通股的比例上升至39%。《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若12个月期满解冻后,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市场上减持总股本的5%,也占到流通股总数的13%,仍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不过,相关信息披露的严格规定,可以抑制大规模的套现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即便伟星股份的“大非”在公告期间无须停止继续出售,但1%的减持公告已经向市场发出警示,周四换手率达到7.76%,散户出逃迹象明显,后续减持较难吸引买盘承接。如果再减持1%则需另行发布公告,使“大非”较难大规模套现。若达到5%,其将在公告后2日禁止买卖,散户可优先套现出局。相关法规的限制性规定,使“大非”大规模套现的操作根本无法跑赢普通散户。

  然而,我们还是应对这些可能出现“大非”套现的上市公司的特征作一些了解:全体限售股股东的减持承诺仅满足法规的要求,没有承诺更长时间的锁定期,则存在有强烈套现意愿的嫌疑;大股东属于非发起人的民企,擅长资本运作,有套现的可能;业绩不佳、或价值高估的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偏低的股东退出意愿较强。另外,一些限售股持股比例偏低、股东分散、较多无话语权的小非流通股东的上市公司也存在一定的套现压力。

  相反,限售股解冻后套现压力小的公司特征是:

  1、大型国有企业。处于行业垄断地位,属于国家经济命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会对其保持较高的持股比例,不会轻易套现。另外,属于国资委管辖的央企和地方重点国企,套现资金的归属、分配及使用方面有待相关法规完善,如是否上缴社保基金,还是部分上缴等。在相关法规出台前,这些公司的股票还不会形成较大的套现压力。

  2、控股比例偏低的绩优公司。业绩优良或尚可的上市公司中,限售股比例偏低,或者大股东持股勉强保持相对控股地位,限售股解冻后的套现需求也不大。

  3、有套现价格、增持计划的公司。上市公司承诺了较高的套现价格,或大股东有承诺增持计划的上市公司,套现的可能性也很低。

  4、发起人身份的是民企。作为发起人的民企投资家大多数会专心从事实业,并非买壳、卖壳从事资本运营的投资性公司,限售股解冻后,大规模套现以实现退出的可能性也不大。

  从上面一些基本特征我们就可以未雨绸缪,从容应对限售股解冻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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