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06-09-15 00:00

 

  (上接B14版)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长信增利动态策略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9090.91份。

  (3)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1)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认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后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面值)×后端申购(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赎回持有期未满一年的长信增利动态策略基金1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元,其在申购时已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元

  赎回金额=11000-55=10945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可得金额为10945元。

  例4:假定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并在持有期未满一年时赎回1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8%,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1.8%=198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198-60=11742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可得金额为11742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金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其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或以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股票按照价值型与成长型进行风格划分,通过对证券市场未来走势的综合研判灵活配置两类风格的股票,从而在风险适度分散并保持组合流动性的基础上超越比较基准,获得长期增值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含新股配售与增发)、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包括所有在交易所上市的A股;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各种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同业存款以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短期债券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前国外比较流行的风格轮换策略,以经过品质筛选的沪深A股为基本股票池,根据股票风格管理系统对个股进行风格分类,在量化分析的基础上对价值型和成长型两类风格股票进行主动投资,以获得超过比较基准的持续回报。

  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结构。基金投资策略体系自上而下分为3个层面:战略配置、风格配置和个股选择。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整个投资体系中,本基金将重点放在风格配置和个股选择层面,这两个层面对基金收益的贡献程度约占80%,战略配置对基金收益的贡献程度约占20%。在风格配置和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将以风格轮换策略为主,辅以多层次个股选择,形成基金最后的投资组合。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的股票风格管理系统和风险控制绩效量化管理平台将提供量化分析方面的决策支持。

  (四)资产配置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类资产的比例范围是60%—95%;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范围是0%—35%;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范围是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本基金投资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将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主动调整,但配置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表9-1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基金资产配置比例

  

  (五)风格资产配置

  历史数据表明,成长型、价值型两种风格的股票群分别在牛市、熊市的市场环境下有相对更好的市场表现。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的研判和量化分析平台的决策支持确定基金投资组合的风格配置。

  具体而言,本基金的风格配置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根据股票风格管理系统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风格划分;

  B、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通货膨胀水平、资金供求关系等多个因素的判断和对价值风格指数、成长风格指数、市场综合指数的量化分析与比较,进行基金的风格配置转换决策。

  C、参考比较基准中各种风格股票群的相对配置比例,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最终的风格配置水平。

  1、风格划分

  本基金的股票风格管理系统首先对价值型和成长型因子的影响因素进行判别分析,确定风险因子及其权重,然后对个股的价值评分和成长评分算术平均,得到每只股票相对应的风格评分,最后对经过品质筛选后的基金股票池中的股票按照风格评分由大到小进行排序。本基金将排名较前的股票确认为成长股;将排名较后的股票确认为价值股;剩余的股票为平衡股。

  影响股票风格的因子有很多,本基金的股票风格管理系统选取的价值因子包括股票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每股主营业务收入、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每股现金红利等因素;选取的成长因子包括每股收益增长率、每股净资产增长率、每股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增长率等因素。

  图9-1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基金股票风格管理系统

  

  2、风格配置转换决策

  本基金采用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层面进行风格配置的转换决策。转换决策的原理主要有两个:(I) 在牛市、熊市重点配置成长型、价值型的股票;(II) 根据市场数据和股票的风格划分编制成长风格指数和价值风格指数,根据两种指数的相对表现权衡两种风格的配置转换。

  3、风格配置水平的决定

  风格轮换策略是本基金股票资产配置的主要策略,在对市场演变趋势和风格指数相对表现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将以获得超额收益为目标确定两类风格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其中配置比例的决定参考两个层面的决策支持:一是市场比较基准中两类风格股票的基准配置比例;二是根据风格指数的历史数据对风格资产进行优化配置。

  在参考基准配置比例并限制偏离幅度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风格指数的历史表现和未来预期对风格资产进行优化配置。风格指数是表征价值类股票和成长类股票历史综合走势的曲线,通过分析风格指数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本基金采用均值-方差方法对风格类型进行优化配置,以在一定的风险水平和配置比例约束下实现投资组合期望收益的最大化。

  (六)股票选择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股票,在投资范围上,本基金将经过品质筛选的沪深A股作为基金投资的基础股票池。在保持组合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通过个股品质过滤、公司价值评估、企业素质评价、市场演变趋势等环节的分析和判断,确定投资组合中最终投资的个股。

  (七)债券投资

  为降低基金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适度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债券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利率预期、信用等级分析、到期收益率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2、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3、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4、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为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0%

  如果将来出现更合适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送监管机构后予以公布。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十)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股票、债券、衍生产品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十一)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研究策划部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行业分析和上市公司研究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策;

  3、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拟定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基金经理根据决策纪要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集中交易室执行;

  6、内部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绩效评估室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十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五)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7、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②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当日无交易的,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市场通行的方法计算出的公允价值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方法:

  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估值;没有市场价格的应当按照公允原则,按照资产管理、托管行业通行的方法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第2(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的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每年分红次数最多不超过12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80%。若年度分红12次后,基金再次达到分红条件,则可分配收益滚存到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8、本基金根据基金净值的表现采用程序化的收益分配机制: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进行第一次收益分配的启动条件是基金净值相对于面值累计涨幅超过10%且每份基金份额的可分配收益不低于0.01元。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满足上述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分红方案,其中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可分配收益的80%。

  (2)本基金进行日常收益分配的启动条件是基金净值相对于前次基金分红后净值的累计涨幅超过10%且每份基金份额的可分配收益不低于0.01元,同时距离基金前次分红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一旦条件满足,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满足上述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提出分红方案,其中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可分配收益的80%。

  9、若基金份额净值相对于面值或者前次基金分红后净值的累积涨幅未超过10%,在满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最迟应于变更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2日内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中(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相应部分。

  2、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价值股和成长股,股票选择是基于中国趋势点分析、品质分析和持续增长分析等方面的深入分析论证。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实现较高的超额收益。

  (一)投资于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在基金投资中根据基金对市场风格股票走势的判断采取风格轮换的投资策略。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会在股票风格划分、风格配置比例、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环节形成误判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10、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作出相应变动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下转B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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