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06-09-15 00:00

 

  (上接B13版)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基金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 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基金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基金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处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基金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监督稽核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基金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130号3-4楼

  设立日期:2003年4月28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田丹

  电话:021-63212222

  传真:021-63217686

  联系人:李毅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021)33074848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电话:010-58560758,58560666-8988

  传真:010-58560794

  联系人:吴杰 辛洁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2)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7-65799980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毕艇

  客服电话:027-85481900

  网址:www.cz318.com.cn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177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021-962588(上海地区)

  网址:www.gtja.com

  (4)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咨询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7985

  网址:www.gf.com.cn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16770

  网址:www.ebscn.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 话: 0755-82943666

  传 真: 0755-82943121

  联系人:石大成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 www.newone.com.cn

  (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7541476

  热线:021-68419125

  联系人:杨胜芳

  网址:www.xyzq.com.cn

  (1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杜颖灏

  网址:www.xcsc.com

  (1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电话:021-68562200-3019

  客服热线:021-962506

  联系人:盛云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份额,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88

  传真:010-58598824

  联系人:刘玉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2 座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49-51楼

  法定代表人:何潮晖

  联系人:黎俊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陈思杰

  电话:021-53594666

  传真:021-62881889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28日证监基金字【2006】180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发售渠道: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约定(见发售公告及基金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三)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规模。

  (四)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七)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认购方式及费率

  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3、认购的数额约定

  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如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含认购费);直销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如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进行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5、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1: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增利动态策略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认购利息为3元,认购费率为1.2%,基金份额面值为1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2%=12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3)-120=9883元

  认购份额= 9883/1.00=9883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增利动态策略基金,认购费用为120元,可得到9883份基金。

  例2: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增利动态策略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认购利息为3元,基金份额面值为1元。则其可得到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3)/1=10003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增利动态策略基金,如采用后端收费模式,可得到10003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募集的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的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经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投资者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例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电话、或基金销售机构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代销网点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如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含申购费)。直销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如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8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8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再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本基金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申购金额为1万元,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为1.5%,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前端申购费用=10000×1.5%=15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50=9850元

  申购份额=9850/1.1=8954.54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954.54份基金份额。

  (下转B15版)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上海证券报版面查询
 



电子版全文检索入口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