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主体缺位,重大污染不止
[□珑铭] 2006-09-15 00:00

 

  □珑铭

  

  9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就近日连续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向媒体进行通报。他说,甘肃省徽县水阳乡群众血铅超标和湖南岳阳饮用水源砷超标事件,是两起典型的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环境事件:

  湖南省临湘市委、市政府在2005年4月还公然下文对临湘市浩源化工公司、桃林铅锌矿化工厂两家非法企业进行“挂牌重点保护”;当地环保部门对这两家企业未履行任何环评手续,对他们 的长期违法排污行为,视而不见,放纵不管。甘肃省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在当地环保部门支持下,竟通过了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

  实际上,迄今为止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有哪一起跟地方政府不作为无关?企业作为经济主体追求的是个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它对于环境公益的保护和增进没有任何自发性力量的驱动,但是,假如地方环保部门严格执法,使相关企业因污染环境承担远远超出其收益的代价,保护环境就能够成为企业的自觉。毕竟,以逐利为目的的企业,更能权衡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利害关系。

  但是,地方政府的不作为改变了执法平衡。相关企业作为经济主体有天然追逐利润的冲动,而企业的利润累积起来又构成了官员政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使得地方政府与企业有了共同的利益,他们在对待环境方面有了近似的态度和立场:企业通过污染环境换取利润,地方政府通过纵容企业发展换取政绩。因而,面对企业污染环境,一些地方政府表现出来的不仅仅是宽容,有的甚至是纵容。

  而环保部门作为地方政府下属的一个部门,在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情况下,只能根据地方政府的脸色行事。由此,便把环保执法推向了一种困境:环境实际上是裸露在利益的蚕食之下的,而真正的执法者是缺位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促使地方政府摆脱利益局限,顾全大局的惟一因素。但这一因素,也因执法主体缺位而闲置。潘岳虽然表示严厉追究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但国家环保总局无法问责不作为的地方政府,它只能向有关部门发出通报和建议,这要经历一个相当复杂的辗转周折过程,责任人还未必会受到追究。

  这暴露出执法主体的缺位。也就是说,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实际上没有人或部门能够立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这是目前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我国已经制定了9部环境保护法、15部自然资源法;批准和签署51项多边国际环境条约、1600余件各地环境规章。环境依然被肆意污染,就是有法不依的直接结果,而执法主体的缺位无疑又将有法不依推向了一个极端。

  当环境裸露于利益的血盆大口之下是非常可怕的,近日接连发生了“20多起影响农村饮用水安全的事件”就是环境不设防的直接结果。今年2月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问题是,这些法律由谁来执行呢?谁是真正的执法主体?如果这一问题不被明确,出台再多的法律也很可能被继续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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