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东碳 股票代码:600691 编号:临2006-30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本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公司经理层于 2006年9月13日报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贷款1070万元提供担保一案(详见2006年6月15日《上海证券报》),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日前下达了(2006)自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自贡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判决如下:1、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所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1070万元借款本息的债务时,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有权对被告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财产(位于自贡市汇东路68号,面积为20685.44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被告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后,有权向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本公司将继续同有关方面就逾期贷款和抵押担保事项进行磋商,以求尽快妥善解决。
备查资料:民事判决书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