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刘小稚女士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刘小稚女士因个人原 因,向董事局提出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请求,本次董事局会议同意刘小稚女士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独立董事李若山先生、仝允桓先生、Mr Rudolph A. Schlais,Jr认为:刘小稚女士的辞职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刘小稚女士的辞职请求。
二、根据董事局第二届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提名曹晖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本次董事局会议同意聘任曹晖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独立董事李若山先生、仝允桓先生、Mr Rudolph A. Schlais,Jr认为:曹晖先生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总经理任职资格;公司董事局提名、聘任曹晖先生为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同意公司董事局聘任曹晖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李若山先生、仝允桓先生、Mr Rudolph A. Schlais,Jr认为:刘小稚女士的辞职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其辞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职务;白照华先生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提名白照华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同意公司董事局提名白照华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下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