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华侨 证券代码:600759 公告编号:2006-027号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的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股东出席情况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9月15日在海口市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6236.8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9.91 % 。其中流通股股 1 人,代表股份64700股。公司 2 名董事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通知公告于2006年8月3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黄勇董事主持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经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聘用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的财务审计单位。聘用期一年。
6236.87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 0股反对, 0 股弃权。其中流通股 64700 股赞成,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公司对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在过去七年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辛苦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律师见证情况
海南富安律师事务所曾钧亮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发表了法律意见。其意见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出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参会董事和会议记录员签名的《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海南富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