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75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5、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将自2006年9月19日至2006年9月29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发行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发行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9、本基金在代销网点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中国工商银行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确认,则不可以撤销。
10、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和直销中心)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6年9月16日《上海证券报》上的《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 及代销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中国农业银行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3、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咨询购买事宜。对认购金额较大的投资者,本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09)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6、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公司深圳总部。
(2)中国农业银行
在中国农业银行全国指定网点对所有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如有变化请以当地中国农业银行公告为准)。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工商银行全国指定网点对所有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如有变化请以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公告为准)。
(4)中国光大银行
在以下30个城市近400个网点对所有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哈尔滨、深圳、上海、青岛、大连、长春、重庆、广州、昆明、武汉、烟台、海口、厦门、福州、成都、苏州、沈阳、宁波、合肥、太原、天津、南京、郑州、杭州、济南、西安、长沙、南宁、石家庄。
(5)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以下28个城市493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宁波、温州、南京、无锡、大连、沈阳、大庆、郑州、昆明、武汉、深圳、珠海、汕头、东莞、佛山、江门、中山、惠州、肇庆、梅州、湛江、茂名、清远、河源。
(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以下20个主要城市的24家营业部及2家服务部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深圳、北京、上海、成都、海口、西安、武汉、重庆、青岛、昆明、南昌、沈阳、南宁、南京、长沙、大连、苏州、广州、杭州、郑州。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以下19个主要城市的33家营业部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深圳、武汉、上海、南京、广州、佛山、北京、成都、哈尔滨、无锡、杭州、珠海、昆明、南宁、扬州、东莞、长沙、福州、合肥。
(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以下20个省64个主要城市的116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州、佛山、清远、潮州、揭阳、海口、沈阳、大连、鞍山、锦州、长春、大安、哈尔滨、阿城、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樊、老河口、十堰、长沙、株洲、张家界、上饶、郴州、成都、邛崃、简阳、泸州、广元、合川、黔江、南京、江宁、常州、泰州、兴化、苏州、连云港、杭州、宁波、福州、福清、厦门、南昌、吉安、赣州、瑞金、南康、济南、淄博、烟台、青岛、石家庄、辛集、西安、兰州、金昌。
(9)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以下64个城市的167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太原、晋中、临汾、呼和浩特、包头、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扬州、苏州、杭州、嘉兴、绍兴、湖州、德清、金华、兰溪、台州、温州、丽水、合肥、马鞍山、福州、南昌、烟台、郑州、武汉、襄樊、宜昌、荆门、长沙、广州、佛山、顺德、汕头、湛江、中山、廉江、南宁、桂林、海口、重庆、江津、成都、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银川、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济南、深圳、珠海、东莞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以下28个省、市、自治区99个主要城市的161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通州、怀柔、天津、石家庄、任丘、晋城、呼和浩特、济源、赤峰、沈阳、大连、长春、吉林、桦甸、舒兰、哈尔滨、齐齐哈尔、深圳、平湖、广州、汕头、顺德、海口、琼海、儋州、福州、闽清、永泰、厦门、泉州、南宁、南昌、九江、庐山、浔阳、鹰潭、余江、贵溪市、宜春、萍乡、高安、抚州、南丰、上海、南京、无锡、溧水、常州、徐州、邳州、杭州、宁波、绍兴、衢州、台州、天台、仙居、合肥、济南、临沂、青岛、郑州、荥阳、武汉、荆州、襄樊、宜昌、长沙、常德、桃源、衡阳、衡阳县、株洲、株洲县、成都、金堂、泸州、纳溪、贵阳、清镇、昆明、丽江、个旧、芒市、文山、重庆、石柱、华岩、奉节、巫山、西安、兰州、敦煌市、嘉峪关、酒泉、张掖、乌鲁木齐。
(1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以下15个省、4个直辖市、2个自治区的44个城市109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上海、宁波、杭州、温州、嘉兴、衢州、桐乡、金华、南京、无锡、靖江、扬州、南通、苏州、镇江、成都、眉山、泸州、武汉、襄樊、宜昌、黄石、深圳、广州、珠海、重庆、沈阳、大连、南昌、九江、上饶、北京、福州、厦门、哈尔滨、天津、长沙、青岛、海口、西安、合肥、南宁、兰州、乌鲁木齐。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以下 31个城市47个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北京、天津、哈尔滨、黑河、大庆、齐齐哈尔、长春、沈阳、上海、深圳、福州、佛山、江门、武汉、长沙、东莞、惠州、海口、顺德、广州、南宁、湛江、重庆、成都、遵义、内江、乌鲁木齐、昆明、西安、南京、丹阳 。
(13)其他代销机构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7、基金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认购期为自2006年9月19日到2006年9月29日。其中,直销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自2006年9月19日到2006年9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的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自2006年9月19日到2006年9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的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自2006年9月19日到2006年9月28日,中国光大银行的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自2006年9月25日到2006年9月29日,其他代销机构的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自2006年9月19日到2006年9月29日。在认购期内,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3)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则该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4)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进行。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2.0%: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若本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资金在基金财产验资前形成的利息折算成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2.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 10,000 × 2.0% = 200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 + 10 - 200 = 9,810元
认购份数 = 9,810 /1.00 = 9,810.00份
4、各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中国工商银行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本公司直销中心接受单笔认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
(下转A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