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体系趋向高效率、公平性、市场化、国际化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公布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并于9月19日施行。
《办法》的出台过程可谓迅速,其征求意见稿自9月11日至15日公开征求意见,9月17日公布,9月19日即将施行。至此,除保荐办法等待修订出台外,我国证券发行规则体系中的5部规章已经出台4部。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删除了主承销商集合资管计划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条款, 同时进一步明确询价对象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8条规定,“主承销商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证券投资产品可以参与网上发行,但不得参与询价和网下配售”,在正式出台的《办法》中,这句话被删除。业内人士认为,这显示主承销商集合资管计划是否可参与网上发行,目前可能还存在一定变数。另外,《办法》第17条明确提出询价对象“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此只是原则规定应“合理报价”,这显示出监管机关对市场声讨的报价不诚信等行为的严格规整态度。
除此两点外,《办法》相对征求意见稿未进行更多的实质性调整。
《办法》总体上体现出提高发行效率,加强市场约束,重视发行公平性,与成熟市场接轨等思路。例如,《办法》不再强制所有公司都要经过两个询价阶段,允许中小板企业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调整目前的分步进行机制,规定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同步进行;规定询价对象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初步询价,且只有参与初步询价,方可参与网下申购;此外,还在大盘股首发过程中引进了国际通行的“绿鞋”机制等。
《办法》在询价主体方面实现了扩容。根据规定,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虽不得参与询价、网下配售,但可以参与网上发行。此外,信托投资公司已经设立并已履行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程序的集合信托计划,可以参加新股的网下配售。由于目前已有部分私募基金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发行了集合资金信托,该规定无疑为私募基金参与新股网下配售打开了大门。相关文章详见A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