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炎黄法人股股东不服驳回再上诉
[□本报记者 田露] 2006-09-19 00:00

 

  □本报记者 田露

  

  *ST炎黄今日发布公告,确认法人股股东起诉公司及五名高管的股票交易纠纷案件被常州市中院驳回起诉,而该名股东,即上海国律实业有限公司,日前又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ST炎黄最早于2006年7月初披露了这一起诉讼事项。公司表示,三年前通过法人股拍卖而成为*ST炎黄法人股股东的上海国律实业有限公司,日前以“虚假陈述”为由,将*ST炎黄及公司部分高管告上了法庭。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 时决定受理此案,并向*ST炎黄下达了《应诉通知书》。

  名为国律实业的这家公司,其实只持有*ST炎黄5万股股份,算得上一名小股东。从当时的《民事诉状》来看,国律实业是通过拍卖受让这笔股份的,受让之前曾查阅了*ST炎黄2002 年第三季度报,这笔股份以每股2.822元成交,成交总价14.11万元。没想到,2004年6月,*ST炎黄却曝出在2002年11月至2004年1月期间存在重大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及五名高管遭到深交所公开谴责。为此,国律实业认为,*ST炎黄在公开的信息中屡次作出虚假陈述,导致其投资失去价值,而5名高管则违反了作为公司董事等主管人员应尽的职责,由此要求*ST炎黄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并要求5名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该诉讼案件公布之后,一时引起不少关注。因为此前虽然也有不少小股民因为一些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而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赔偿,但基本上都是发生在流通股股东身上,像国律实业这样以法人股股东身份提起诉讼的实属罕见。对此,有一些观点认为,这是在全流通格局到来的形势下,法人股股东维权意识觉醒的表现。不过,当时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国律实业要状告*ST炎黄还有点悬。原因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高院支持的相关民事诉讼,涉及的是投资人在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的交易;而拍卖受让,显然不在这一范围之内。所以就起诉的主体资格来说,国律实业状告*ST炎黄尚存疑。此外,目前证监会对*ST炎黄的立案调查还没有结果,使提起相关民事诉讼也缺少了前提。

  而从*ST炎黄今日公告透露的情况来看,国律实业的起诉的确已遭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相关情况*ST炎黄没有多说,只是透露国律实业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过,从近日媒体的相关报道来看,常州市中院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即是上述所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相应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书,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而在国律实业的异议声中,则正是基于所持*ST炎黄股权系拍卖所得,这起诉讼不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该公司并流露出应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作为该案法律依据的想法。

  不过,即使这名法人股小股东要通过《公司法》和《证券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能也不一定能遂愿。昨日,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的陈荣律师向记者指出,《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一些宽泛的意义上可作为国律实业再次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但总的说来,是“两法”中对于“违反诚信”的指责,对于“三公”原则的强调等,缺乏具体的条款可以让适用;而法院要受理案件,一般都是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对应才能立案。所以国律实业的这一次上诉还是“有点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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